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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龙飞 刘科学 时间:2016-05-12 11:03:26 

  打造“四个高地” 提升理论高度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

  龙飞 刘科学

  2016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和湘潭大学联合主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揭牌仪式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湖南湘潭大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湘潭大学校长黄云清共同为研究基地揭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湘潭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多所院校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法院的法官,部分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围绕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一些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观点纷呈,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明确目标:着力打造多元解纷领域的“四大高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指出,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研究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在法治和改革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研究基地的成立顺应了中央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新要求,顺应了社会发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细化的新需求,找准了依靠改革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新课题。

  通过司法机关与高等学校共建研究基地,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联合理论与实务人才,协同开展研究工作,把研究基地打造成“四个高地”:具有国际视野和前瞻思维的理论高地,培养纠纷解决领域专家、司法实践骨干的人才高地,为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智力支持的成果高地,紧跟时代发展充分展示“中国经验”的创新高地,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社会参与: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多元解纷机制

  在主题发言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院长袁征分别从法院、高校、律师的角度,阐述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彩见解。

  胡仕浩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做好多元解纷工作,深化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需要把握法治性、民主性、效率性、协调性四个特性。多元解纷是系统工程,需要司法引领、法治保障,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协调推动。他强调,要以研究基地为平台,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积极探索多元解纷“六大经验”:一是要积极探索多元共治体系中的政治主导作用;二是要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机制的司法助力作用;三是要积极探索民间解纷力量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雄厚基础作用;四是要积极探索矛盾排查预防体系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分流疏导作用;五是要积极探索信息科技支撑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中的平台作用;六是要积极探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多元解纷的精神基石作用。

  廖永安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社会治理机制创新和体系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要真正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目标,必须从司法的公众参与、仲裁机制的自治化、重塑调解体系的多元化和信访的法治化改革等方面入手,努力打造一套诉讼、调解、仲裁、信访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方便民众接近正义和利用多种渠道解决纠纷,满足公众多元的纠纷解决需求,最终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效益的全民共享。

  朱树英提出,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要充分认识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律师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才,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具有很多优势,应当逐渐成为民商事纠纷专业领域的多元解纷机制中的生力军。他呼吁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应当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在诉前、诉中、执行等环节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纠纷的独特作用。

  袁征介绍,岳麓区法院坚持夯实衔接平台,构建多重调解网络,积极争取成立了单独编制的诉调对接中心,在辖区街道、镇设立“诉调对接分中心”,在社区设立“诉调对接室”;坚持紧扣 “主体多元化、目标长远化、效力法定化”三个核心环节,全面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坚持“先行先试”,探索“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先行调解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民事案件收案量未升反降,充分彰显了多元解纷机制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强大生命力。

  三、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大胆探索调解前置程序改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江指出,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北京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的要求,北京法院在顺义、昌平、丰台、西城、房山等五个基层法院探索推行立案前调解前置程序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同时,北京法院也加大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力度,并在诉讼费制度改革等方面也进行了创新突破,对解决调解组织经费保障不足,培育和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市场化运行,增强其自身造血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舒秋膂认为,破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可以从“案多”与“人少”两个角度应对和化解。一是破解“案多”矛盾,可以通过分流的方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纠纷化解的职责,实现法院受理案件数的减量。二是破解“人少”矛盾,可以通过委派、委托调解的方式,吸纳全社会的解纷资源共同参与,实现解纷人员的增量。为回应司法实践中对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的需求,他建议:一是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调解前置程序。二是改造当前的“先行调解”制度,将先行调解扩大到诉前的先行调解,也包括诉中的先行调解。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江和平指出,目前调解启动的模式包括自愿、引导、前置三种模式。从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选择调解前置模式。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才启动调解,导致实务中启动调解困难的情况。他指出,调解前置程序改革须具备公众对司法系统信任、调解员队伍专业、调解质量高、经费保障充足等四个方面的条件。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喜莲认为,“多元”真正的意义在于给当事人提供畅通的、多方面的诉求表达机制。她表示,从多元化视角来审视调解前置,更好地发展调解,不仅仅需要将各学科进行融合,更应该突破现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等依据主体进行的调解类型划分,以纠纷的特征来进行划分调解类型。

  四、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辽敏指出,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一要以能够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宗旨;二要以低成本、高效地化解纠纷为主导;三要以预防、控制纠纷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她认为,要通过宣传引导,树立平台的权威性;要在网络上建立诚信体系,提升平台信任度;要完善立法,促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规范、健康发展。

  新浪网法院频道主编张长昊对新浪互联网调解平台进行了详细介绍。他分析了“纠纷的网上解决”和“网上纠纷解决”等有关概念,介绍了新浪互联网调解平台业务团队和调解平台在部分法院的试点情况。他指出,2016年6月新浪即将发布社会化在线法院平台。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英姿阐述了社会纠纷发展阶段和纠纷发展趋势的“金字塔”规律,分析了在线解决纠纷的积极意义。她指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是纠纷解决和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必然,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担负起促进、宣传和推广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五、大胆探索:为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的发展提供空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汤黎明认为,目前商事调解的特殊性、专业性、效率性未受到充分重视,商事调解依托民事调解程序影响调解效果,现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不利于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她建议,要改革诉讼费收费办法,让商事诉调对接机制更具有活力;要适当提高商事调解机构的设立门槛,进行相对严格的审查;要研究制定适合商事纠纷解决特点的商事调解程序。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黄鸣鹤结合其在欧洲考察的亲身体验以及厦门地方立法的经验,对厦门商事调解的发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他认为,目前国内商事调解发展不足的原因,一是公众的观念问题,认为我国诉讼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调解不如诉讼;二是商事调解水平有待提高,专业调解人员供给不足。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心主任林葵英介绍了宝安区法院商事调解和交通事故调解的实践和经验。她建议,针对专业化调解,要树立行业调解的威信,建立行业纠纷调解的内部消化的规范制度,营造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环境。她认为,持续的公益行为不利于律师调解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学习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

  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勇坚认为,律师参与调解的春天来临,律师参与商事调解和谈判,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也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的调解员、仲裁员主持解决纠纷。他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调解立法,细化律师参与调解的有关规则,发挥律师调解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改革调解职业培训方式,完善高等院校调解教学模式,培养调解和谈判专业人才;加强有关调解的法律保障,提高商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效执行率。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福华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分析了商业调解收费的必要性。他认为,商事调解出现的原因就是要解决商事交易过程中的纠纷,商事调解可以直接向当事人收费,也可以借鉴国外如意大利的做法,通过国家对税收的宏观调控,减少参与商事调解的商业机构的税费,鼓励商业机构运用商事调解解决纠纷。

  六、推进立法: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制化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内司委秘书处处长李明哲介绍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以及特色亮点,一是首次确立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理念;二是首次确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组织体系;三是首次对各种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明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工协作和对接程序;四是首次对协商、调解的程序进行全面规范;五是确立了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允许商事调解组织有偿收费,实行市场化运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方民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困境重重,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思想认识难以统一,不同部门、不同主体会产生不同分歧;二是立法定位难以把握,地方性法律架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设计的具体内容需要下大力气探索;三是地方立法在创新机制方面受到诸多限制。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方龙彪认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价值主要有三个:一是有利于法院功能的补充和释放;二是有利于法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有利于当事人最符合效益地解决纠纷并能维持社会关系的稳定持续。他指出,人民法院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进程中必须坚持传承与发展的理念,走“上下联动、中西交融”的道路,注重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本土实践资源与域外法治文明成果相融合。他指出,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地方立法要保持好司法能动与司法谦抑的动态平衡,积极沟通协调与寻求多方支持和互动,最终推动更高层级的顶层设计。

  华南农业大学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法律研修学者赵蕾强调,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遵循“五个关注”:“上”要密切关注国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下”要关注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需求的真实状态;“左”要关注世界ADR的立法发展情况和最前沿的理论研究成果;“右”要总结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等的实践经验;最后,“中”要关注我们的内心,践行“知行合一”,探求内心深处的赤子之心,对法学事业的贡献之心,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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