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一开发商涉欺诈销售商铺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海文 时间:2016-06-15 11:33:17本报6月13日讯 明知无法办理房产证,却承诺能办证,而且还收取业主办证费用,永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欺诈销售商铺的行为激怒了业主。近日,随着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勒令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退还购买人所支付的门面本金、办证费用和损失赔偿。
承诺购买商铺能办证
2014年11月24日,冷水滩市民黄和平经人介绍,与安厦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安厦房地产公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开发的梅湾商业广场A区1层116号门面。
黄和平向记者表示,买之前已明确咨询门面是否可以办证,在得到销售负责人唐某的肯定答复后,一次性将196600元门面费和13146元的房产办证费用付给了安厦房地产公司。
“安厦房地产公司在收取门面全款和办证费用后,至今2年了,仍未能办理产权证书。”黄和平气愤地说,“我多次找开发商协商,但开发商置之不理。”
市民无奈起诉维权
此后,黄和平从相关单位获知:安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未办理“大证”(总证),无法办理分户小证。也就是说,开发商在明知道无法办理商铺产权证的情况下,不仅承诺能办证,还公然收取业主办证费用,涉嫌欺诈销售。
无奈之下,今年4月19日,他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要求安厦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赔损失
日前,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解除2014年11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安厦房地产公司返还购买人购房款和办证费;赔偿购买人自2015年5月24日起以2097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时止的经济损失。
受访业主都表示,受此案鼓舞,会拿起法律武器向永州安厦房地产公司讨要说法。本报将继续关注。
■记者 黄海文
律师说法
此案判决有一定示范作用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金引擎法律风控(湖南)研究所所长杨剑律师对记者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中,法院判决退房赔偿的案例其实并不多见。“买卖双方事实上不平等。房地产开发行业中,开发商与购买人之间客观上存在交易能力不对等、交易重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往往造成合同本身就不公平、不诚信。因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能够严格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文件的约定,在开庭后7天内作出了判决,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改革所带来的法官担当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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