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隔夜醉驾”被判刑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陈祁陵 时间:2016-08-09 10:25:14【判决结果】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已成为人们共识。但曹某没有想到,自己头一天晚餐喝酒,第二天上午开车仍被查出醉驾。最近,江永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隔夜醉驾”案。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19日晚,曹某在家饮用52度的白酒约6-8两。次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小轿车外出办事,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有效路面,撞到道路右侧的树木。车辆受损后,曹某继续驾车前行。经群众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将曹某及其驾驶的车辆查获。经检测,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29.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义宏认为,曹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判断酒驾、醉驾并不是以酒歇时间长短、驾驶人的酒量和驾车时的意识状态为标准,而是有硬性的数字指标,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酒后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才适宜开车呢?医学专家指出,酒精在人体中消散时间一般为10-20小时,24小时后则会达到正常,但由于个体在年龄、体质、解酒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的人需要的时间又不一样。因此,饮酒后超过20个小时再开车比较科学、稳妥。
-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
- 查处虚开骗税企业2410户 2023年湖南挽回税款损失48.2亿元
- 保护知识产权 服务高质量发展——湖南省公安厅公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0起典型案例
- 共绘“同心圆”守护“半边天”——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共同主办检察开放日活动
- 聚力优化营商环境,携手共谋乡村振兴—— 省法院驻大坪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赴企参观学习调研
- 补短板 强弱项 努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
- 方华堂主持召开重点工作调度会强调:自我加压 砥砺奋进 推动工作更有成效 更加出彩
- 法治护航 快乐成长——湖南高院开展防欺凌、防性侵公益普法宣讲
- 省委政法委召开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27号提案办理座谈会
-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任司法局长(书记)培训班开班 方华堂作专题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