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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检察院创新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于振宇 张吟丰 刘静 时间:2016-08-09 10:23:09 

  讯问未成年嫌犯,相关成年人必须在场

  ——芙蓉区检察院创新机制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益

  湖南日报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张吟丰 刘静

  “芙蓉区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有创新、有成效,值得点赞。”今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30周年,近日,全国检察机关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件评选活动结果揭晓,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办理的“周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损害未成年人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监督案件”成功入选。这得益于该院探索实施的适格成年人(有关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诉讼参与人讯问(询问)机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无法到场或者不宜到场时,‘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该法律有关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并非强制性规定,对负有讯问责任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约束力不足,使得该制度的执行变得不确定。这经常导致在法定代理人缺席的情况下涉罪未成年人要独自面对讯问。”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吕艳辉告诉记者,针对这一情况,芙蓉区检察院多次深入派出所、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家庭、学校、社区调查研究,并加强与街道、社区、妇联等机构联系,寻求此种困境的解决办法。

  2014年,在充分听取办案机关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芙蓉区检察院建立了适格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之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到场参与未成年诉讼参与人讯问(询问)机制,明确了适格成年人的具体来源、适格成年人参与诉讼的具体程序,和适格成年人的选任、监督、管理等内容,要求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适格成年人在场时不得讯问(询问)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证人等未成年诉讼参与人,如果讯问,得到的供述和证据将不予采用。

  2015年8月10日,周某等8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移送至芙蓉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干警发现,侦查机关在讯问8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询问2名未成年证人时,未能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损害了多名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遂按照适格成年人到场参与未成年诉讼参与人讯问(询问)机制,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这一机制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益探索。”芙蓉区检察院检察长凌云告诉记者,2016年以来,该院已办理适格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案16件18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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