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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少年愿随父生活 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曾娜 时间:2016-08-30 15:31:42 

  湖南长安网汝城8月30日讯(通讯员 曾娜)原告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小孩小浩由刘某抚养,廖某按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从2014年8月至今,小浩实际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承办法官征询已年满10周岁小浩的意见,小浩意愿随父亲生活。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将小浩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廖某。

  1998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结婚,2000年1月15日生育儿子小浩,201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后,被告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7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小孩小浩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但从2014年8月至今,小浩实际随父亲及爷爷奶奶生活。廖某多次想将抚养权变更,与刘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廖某表示,如果小浩随其生活,愿意自行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根据法律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小浩属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经本院征询小浩的意见,小浩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孩子是父母爱情结晶。虽然父母之间的爱已不再,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亲情不能散。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果一方要变更抚养关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征询满十周岁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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