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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人民监督员:从“自选监督者”到“选管用分离”

 文章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刘建强 时间:2016-09-05 10:52:00 

  湘潭在线9月5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刘建强)9月2日,湘潭市司法局通过湘潭在线发布《关于选任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面向全市公开选任60名人民监督员。

  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公众似乎有着更多的耳闻和了解。而“人民监督员”这个称谓尽管出现已有十多年时间了,在很多人眼里却依然陌生。人民监督员是干什么的?什么人可以当人民监督员?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近日采访了湘潭市政协副主席、市司法局局长傅军。

  起源:

  他们负责监督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中,检察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所涉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和起诉全由检察机关决定,直至起诉以后,才受到人民法院的审查和制约。为了解决检察机关这种封闭性缺陷,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2年开始全面推行。

  湘潭从2008年开始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并经过了多次换届选任。到2015年底,湘潭共有人民监督员40名,其中市级12人,县市区28人。从结构分析,来自于机关团体的占22人,企事业单位17人,农民1人。人民监督员中有人大代表11人,政协委员4人。

  2015年,湘潭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审活动7次,还应邀参加了市检察院培训1次,参加市检察院“检察开放日”活动、人大报告征求意见、法制宣传等活动共6次。从2008年至2015年,我市人民监督员总共参与案件评审活动105次。

  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行以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并取得了多项明显成效:一是推动了司法公正,有效防止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出现的差错;二是促进了观念转变,切实提高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三是体现了诉讼民主,更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增进了干群联系,进一步强化了检察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的使命感。

  破局:

  从“自选监督者”到“选管用分离”

  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试点至今已有12年历程,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正式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方案明确了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及管理方式、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及知情权保障机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等六项改革任务。

  根据这一改革方案,并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研究制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5日印发施行。

  傅军介绍,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最大的亮点是改变了一直以来的“被监督者选任监督者”的局面,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放宽,将使人民监督员的整体结构将更具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在原有的有关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7种情形基础上,这次增加了4种情形,即包括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傅军表示,下一步,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逐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管理工作,并加强与检察机关协调沟通,依法依规、各尽其责,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例研讨、联合调研等,建立健全选任、抽选、使用、考核等衔接配合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我市精准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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