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为讨债非法拘禁他人 男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翁丽丽 时间:2016-09-26 08:53:06湖南长安网冷水滩区9月26日讯(通讯员 翁丽丽)本身是债权人,为收回借款,却用非法的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蒋某曾在零陵区一赌场向被告人胡某及徐某(已判刑)、“软八”借款。2014年11月3日21时许,胡某、“软八”纠集另外两人在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巷子口将蒋某强行带上车,尔后由胡某驾车开往零陵区方向。途中,“软八”及另外两人多次对蒋某进行殴打。胡某将车开到零陵区红太阳酒店旁后,胡某叫另外两人下车离开,随即打电话叫来徐某,徐某上车后与“软八”分坐在蒋某的两侧以防止其跳车,然后胡某将车开至零陵区南津渡大桥下面,胡某、徐某、“软八”将蒋某带下车,胡某、“软八”对蒋某进行殴打和威胁,要蒋某偿还借款。后胡某、徐某、“软八”又将蒋某押上车,由胡某驾车将蒋某带至零陵区一农村,胡某、“软八”再次对蒋某进行殴打和威胁,要蒋某打电话借款。因蒋某确实借不到钱,次日凌晨2时40分许,胡某、徐某、“软八”将蒋某带回零陵区城内,让其离开。经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外伤致左侧第6、7肋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3月18日,胡某亲属与蒋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蒋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 000元,取得了蒋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纠集他人参与非法拘禁受害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受害人蒋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虽然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收债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切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去收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收债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一不留神触犯了法律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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