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制造“大炮” 获刑十年悔已迟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苏晓玲 时间:2016-10-09 16:33:08湖南长安网武冈10月9日讯(通讯员 苏晓玲)本想通过偷偷制造“大炮”来增加收入,不料竟要付出十年有期徒刑的代价。日前,由武冈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两名被告人邓某某、熊某某一审均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0月,邓某某伙同熊某某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湖南城步县威溪乡某某村租赁的民房内生产爆竹“大炮”。期间,邓某某、熊某某利用高氯酸钾、硫磺、“大炮”引线、“大炮”筒子、封口粉等作为原材料,生产出成品“大炮”43000余个。2015年10月30日,邓某某、熊某某将生产好的40件“大炮”运往外地销售,途经武冈市安乐乡时被打非办工作人员查获。查获的“大炮”成品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大炮”中含药物为烟火药,药量为每个4.3克;引线内含药物为烟火药,药量为每根0.86克。经核算,邓某某、熊某某两人非法制造的“大炮”共含烟火药82.5千克,引线共含烟火药7.6千克,合计90.1千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某、熊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两人十年有期徒刑。判决后,邓某某以“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其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制造了少量“大炮”,未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检察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邓某某、熊某某非法制造的“大炮”中含有的烟火药重量总计达90.1千克,已超出定罪处罚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生活所需,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不能适用缓刑。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温馨提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增强守法意识,不能私自非法制造烟花爆竹,否则极易触犯刑法,付出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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