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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两种不同法律概念的赔偿请求同时主张获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彭桂胤 张宁 时间:2016-10-11 17:29:08 

  湖南长安网通讯员 彭桂胤 张宁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竞合,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近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4月,原告李某英被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招聘为员工,从事环卫工作。2013年9月,李某英在双峰和森大道地段准备扫公路时,被一辆小车撞伤。经诉讼,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87277.7元(包括残疾赔偿金),肇事司机钟某赔偿61199.97元,原告自己负担25309.36元。

  2014年8月,双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李某英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14年11月,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原告的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就原告应享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被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坚持原告已经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种赔偿竞合的情况下,只能采取补偿的方式,可以就高补差,双方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原告遂向双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补差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2015年4月,该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仅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原告不服,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开支的医疗费自己负担的25309.36元,应由被告支付。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11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19199.4元,因为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原告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虽然得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但不妨碍原告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此,依法判决由被告双峰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检查费等合计460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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