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尸凶手一二审均判15年:检察机关抗诉,重审改判死刑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吕峰 程广春 时间:2016-10-17 11:12:52一起抢劫碎尸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河南省检察院依法抗诉,该案被发回重审,一审重新审理后将被告人改判为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被告人天顺在河南省安阳市开了一个聊吧。2006年1月,天顺与安阳市豫北棉纺厂工人薛红安预谋抢劫,并购买了一部手机及手机卡用于作案。2006年1 月24日下午,天顺、薛红安将被害人付某骗至天顺开的聊吧,将其手脚捆绑,劫取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天顺外出用付某的银行卡取款5000元。天顺回到聊吧后,用透明胶带将付某的口鼻缠住,致其死亡。之后,天顺提议将付某的尸体分解后扔掉。天顺、薛红安共同将尸体抬至聊吧的卫生间碎尸,然后遗弃。后天顺让薛红安到外地取款,薛红安到郑州、广州、北京将付某银行卡上剩余的3.73万元取走,两人分赃。
同年4月,公安机关将天顺抓获归案。2012年,薛红安被抓获。
2009年3月5日,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天顺有期徒刑十五年。天顺上诉,安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安阳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天顺量刑畸轻,遂于2012年8月提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了案件卷宗,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复核了案件的主要证据,按照死刑案件证据标准,调取了被抓获的同案犯薛红安抢劫案的卷宗材料,获取了天顺抢劫致人死亡的重要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天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量刑畸轻,遂于2013年1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将该案发回重审。安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4年9月4日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依法改判天顺死刑,判处薛红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天顺、薛红安不服,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法院于2015年4月9日、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年9月3日,该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题为《抢劫碎尸凶手只判了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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