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已有四人因“捉蛤蟆”获刑坐牢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彭钢 时间:2016-10-20 11:25:20湖南长安网浏阳10月20日讯(通讯员 彭钢)10月15日晚9时30分,浏阳市大围山镇大围山村泥坞片村民发现有人进山,疑似“抓石蛙”(棘胸蛙,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接报后,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连夜赶往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蹲守,当晚10时50分许,一辆摩托车进入民警视线,民警马上截停摩托车,发现村民周某骑的这辆摩托车上绑有一个白色编织袋,打开编织袋一看,袋里全是活蹦乱跳的蛙类。
周某下车后,细致的民警看见周某腰间鼓起,令周某脱下外套一看,原来周某腰上也挂了一个蓝色编织袋,里面装的也是蛙类活体。
经现场清点,两编制袋内共装有蛙类活体49只。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未办理狩猎证,使用强光灯这种禁用的工具,在大围山镇大围山村探花冲境内的深山小溪内,采用强光灯照射,徒手捕捉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蛙类49只。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猎捕的49只蛙类活体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棘胸蛙。
10月18日上午,浏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大围山镇、大围山自然保护所工作人员一起将49只棘胸蛙放归自然。
18日下午,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周某刑事拘留。
案情链接
在以往,不少人会认为抓几只蛤蟆要什么紧?办案民警表示,这事儿后果很严重,尤其是浏阳市发布禁猎通告以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加大涉及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根据浏阳市发布的禁猎通告,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即使是常见的野生动物,抓一只,也构成犯罪。”目前,除周某外,已经有3人因非法猎捕青蛙或石蛙获刑。
6月6日晚9时,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张坊派出所夜间巡逻时,在张坊镇江口村境内查获江西万载人陈某非法猎捕青蛙58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3只;
6月7日凌晨1时,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民警在达浒镇金坑村截获汤某,他非法猎捕了44只棘胸蛙。
8月26日零时30分,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古港派出所和西区派出所民警在古港镇梅田湖村一路口将猎捕石蛙返回的林某抓获,现场在他携带的纤维袋里查获棘胸蛙活体42只。
【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即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以外,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是擅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即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捕捉一只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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