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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关键要拿出“法治姿态”

 文章来源:人民公安报 作者:徐剑锋 时间:2016-11-04 15:24:55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在民事权利章节,增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保护”拟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11月1日《新京报》)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面临着巨大的安全风险。观察最近一段时间的社会新闻不难发现,无论是徐玉玉电信诈骗案,还是“旺旺”举报人遭信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处于不设防的状态,甚至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小肥羊”,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通过立法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理应叫好,但如何真正做到让公民个人信息不再“裸奔”、不再“失控”,笔者认为,关键要拿出“法治姿态”。

  完备的法律是保障个人信息的最好武器。据工信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统计,目前有近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其中包括规范互联网信息规定、医疗信息规定、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并不少,然而内容较为分散。可见要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完备的法律是基础。

  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除了要科学立法外,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一个都不少”。遏制“泄露个人信息”的泛滥之势,归根结底要加强法律制度的“硬性约束”,尤其是要抓源头,加大对源头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从目前的情况看,除了加强行业自律和单位内部管理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对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强化常态监管,促使金融、银行、酒店、网络公司等信息使用方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泄露源倒查机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追责机制、群众举报奖励机制等制度,不再让下游环节变得无序“失控”,同时要通过健全联防机制、快速侦破体系,始终保持对信息犯罪的高调打击、高压态势,从专项整治走向常态治理。

  当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应解决公众维权意识淡薄以及维权机制匮乏的问题。所以,补齐公共责任的“短板”,加快构建信息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业已成为当务之急。从治本的角度来讲,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工作,有效提升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敢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应当作为一项“硬任务”持续“发力”。

  一言以蔽之,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路上,只有严苛律法与严厉惩处并重,像治理酒驾那样使出铁腕手段,才能使信息保护律法获得普遍的遵守。(徐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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