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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冤案,才能告慰冤魂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张西流 时间:2016-12-05 11:24:11 

  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改判聂树斌无罪。随后,河北高院在微博上向聂树斌家属致歉。河北高院表示,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判决,将根据聂树斌父母的申请,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展开调查。

  备受公众关注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但迟到的正义裁决无法挽回聂树斌的生命,这样沉痛的结果,显然是一种刻骨的司法遗憾。河北高院的公开认错、致歉,一方面向公众展示了负责任的姿态,另一方面更是对全国法院系统乃至整个司法机关的一记重重警示。

  向聂树斌家属致歉并展开国家赔偿,应该仅仅是纠正错案的第一步。当聂树斌家属拿到国家赔偿、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句号。因为按《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能让国家资金和纳税人充当国家赔偿的“冤大头”,谁造成国家赔偿,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包括政纪、法律和经济的责任。问题是,在现实中这一规定未能得到较好落实,许多错案止步于国家赔偿,追责机制形同虚设,以致对冤假错案的处置走进了“国家赔偿,纳税人埋单”的怪圈。更有甚者,一些办错案的司法机关连“公开道歉”都省略了。

  唯有追责冤案,才能告慰冤魂。既然是冤假错案,就必须有人来担责。因此,针对聂树斌案,河北高院应及时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制造错案的办案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不仅追究其纪律责任,还应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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