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跷的456万借款案:原告被告一起立案,还同意调解
文章来源:株洲晚报 作者:伍靖雯 张玉辉 刘强 时间:2016-12-07 09:58:49株洲晚报12月7日讯(记者 伍靖雯 通讯员 张玉辉 刘强)一张456万元的借条引发诉讼,原告为何从立案起就强调要调解?被告又为何说不清借款用途?
幸好,看出破绽的法官详查了银行转账记录,最终驳回了这起虚假诉讼案,并于上周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10万元的决定。
【蹊跷】“债主”要求立案,又主动不要利息
今年10月底,晏某到石峰区法院起诉称,某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龙某、袁某以水泥厂的名义,于今年7月向他借款456万元,龙某、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期三个月,每月利息9万余元,全部款项于10月14日前还清。但晏某称,直到起诉当天,他一分钱借款都没有收回。
昨日,石峰区法院办理此案的张法官告诉记者,当时晏某是拿着借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记录来立案的。晏某强调,希望法官能尽快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他可以放弃部分利息。同来的龙某和袁某也表示支持。
“我当时就觉得很奇怪,原、被告双方一起来法院,还都同意调解,而且原告还少要利息,那他们还来法院做什么?”张法官说,当他问及原因时,对方却不愿多说。
鉴于证据明确,法院立案后,对案件的相关证据开始调查。
【调查】借出之后的10分钟内 钱就已回到“债主”手里
“我们调查发现,厂子2年多前已经停止生产了,借款具体用途,被告袁某、龙某二人都说不清。”张法官说,鉴于此,他决定对晏某提供的借款转账流水等证据进行查证。今年7月13日,晏某向被告某水泥厂的财务人员黄某账户转入456万元。转账分两笔完成,第一笔转入197万元,第二笔转入259万元,两笔转账都是进入黄某账户后,转入另一名刘某的账户,再由刘某转到晏某的账户。转账于当天下午完成,前后发生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实际上晏某的账户就只有200多万元,之所以分两次转账,就是希望通过这样方式伪造成有456万元借款的假象。这笔借款就是走了个过程,根本不存在实际借贷关系。”张法官说,面对这些证据,晏某终于承认,他是帮忙当个“债权人”而已,这事龙某、袁某都知情,主导的是另一人廖某。
【真相】属于虚假诉讼,被驳回还被罚款
“我们传唤了廖某,他承认是自己出的主意,这么做是为了明确债权关系。”张法官说,廖某称龙某以水泥厂经营的名义多次向他借款,本息共计456万元,但其中部分借款是现金方式处理的,没有借条,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直到近日,他得知涉案的水泥厂面临征拆,会有一笔征拆补偿款。但水泥厂有不少对外债务,其中部分已经临近执行期。也就是说,如果他不能明确自己和水泥厂具有债权关系,这笔钱将根据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发给相关申请执行人,不一定能分配给他。
部分借款证据不足,立案可能无法受理,于是,廖某让晏某充当“债权人”,确立与水泥厂的债务关系,这样征拆款下来,他也能分到。
鉴于此案属于伪造虚假借贷进行的虚假诉讼,上周,石峰区法院依法驳回了相关起诉,并作出对廖某罚款2万元、对原告晏某、被告龙某各罚款1万元,对被告袁某罚款5000元、对涉案的某水泥厂罚款1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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