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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不让见义勇为者受到讹诈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6-12-20 14:46:53 

  昨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次见义勇为条款的新增内容,着眼于预防和调整见义勇为问题的意外情况,结合此前两次草案更能看出个中的用意。2016年6月,民法总则一审稿新增见义勇为条款,草案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次三审稿在见义勇为问题上的新增内容,可以清晰看出立法初衷,即在于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穷尽可能为见义勇为者设立风险预防机制。

  见义勇为是社会鼓励的一种良好风尚,立法应有较为鲜明的支持态度,并以此作为近年来各地频现见义勇为者遭遇诬陷、讹诈现象的一种应对。现在的问题是,正在订立中的《民法总则》,作为原则性规范,是否需要直面见义勇为在现实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可能性?又是否有能力穷尽一切权利侵害的可能性?

  法谚说,“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这里涉及的主要是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权利保障问题。事实上,现行《侵权责任法》的部分条款,只要适用得当,已经足以解决《民法总则》所无力关照的现实问题。“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遭遇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保障条款,就看能否真正用起来,尤其是在个案中激活。

  立法是防患于未然的技术,对见义勇为这样社会和法律所保护的行为的立法,考虑的主要是见义勇为者利益受损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此次新增内容更可见民法总则的立法宗旨。当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了见义勇为者的“重大过失”,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非重大过失不担责”提高了救助者需担责的起点,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核心关键在于,这个“重大过失”的解读,对其适用的松紧度,直接影响着见义勇为行为在社会中的现实处境,是否如学者理解的那样,是“最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和起码的谨慎?这是在民法总则之外,需要做出具体的法律规范。正如立法讨论阶段,有人大代表所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救助行为可能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作出相应的免责规定。此次民法总则三审稿,非常明确地采纳了代表建议,但在具体适用阶段,司法如何应对和处理个案纠纷,则是仍需观察的问题。

  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事无巨细,在每一种生活状态下的社会成员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庇佑。“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里说的除了公民权利之重,还有民法调整内容兹事体大。见义勇为者需要保护自己,这不是社会风气在变坏,而是法律规范还不够体贴,或者没有被充分运用。《民法总则》的立法关涉时时处处的公共生活、公民体验,法律的归法律,法律不是舆情,更不靠传言,对公民的法律保护需要扎实可靠的证据、秉持公正的司法以及符合程序的推演,这是很多舆情层面的所谓“英雄落泪”,到了司法阶段才有相对客观的定论和评断的原因,也是类似新闻屡屡反转的原因。权利声张有赖法律适用的具体法治,立法对见义勇为的苦心也需要具体司法个案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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