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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创新确立聂案再审判决书的范例地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臧德胜 时间:2016-12-21 09:39:25 

  广受关注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以下简称聂案)已经尘埃落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仅给了聂树斌及其亲属一个公正的结果,也给了社会公众一个充分体现法治精神的典型判例。聂案再审判决书,在形式、结论、说理三个方面都有重大创新,提升了其指引价值。

  我们有理由相信,聂案的再审判决,对于所有的刑事在审和再审案件都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证据裁判规则、疑罪从无原则、实事求是态度,通过本判决都得以昭示。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聂案再审判决书无疑是我们学习借鉴的最好教材。大多数人的关注点在于再审无罪的裁判结果,而笔者更为关注的是判决书是如何表述、论证这一结果以及判决书的示范意义。细细读来,这份文书形式新颖、结论科学、说理充分,在形式、结论、说理三方面都有重大创新,值得我们慢慢品味,心领神会。

  一、形式创新:以证据分析代替证据罗列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书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写作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样式,也确定了判决书的基本框架和格式。在此情况下,法官在撰写判决书中的案件事实时,基本的思路和模式为: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对证据的分析认证。这一模式有其自身的道理,也适合于多数案件,尤其是证据分歧不大的案件。通过证据的罗列,让读者能够全面了解认定案件的依据。

  但对于证据分歧较大,尤其是证据本身存疑的案件来说,传统的写作模式很难适应。一方面很难客观准确地表述自身存疑的证据;另一方面把证据罗列与证据分析认证割裂开来,既造成脱节,也导致重复。

  令人欣喜的是,聂案判决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为我们提供了范例。

  判决书把案件事实的认定分为两个部分,做到详略得当、繁简适宜。首先是能够认定的案件事实,即康某死亡以及尸体发现时间及位置的事实。这是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也就简单表述,用了大约100个字罗列了证据名称及核心内容,得出法院“予以确认”的结论。然后是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但现不予认定的事实,即“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将其别倒拖至玉米地内打昏后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这一部分内容将前面确认的康某死亡的事实认定为聂树斌所为,建立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这是原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的基础事实。本案再审宣告无罪的基本思路就在于,原审认定二者之间的联系缺乏根据。所以,本判决书写作的重要任务就是要说明为什么无法认定聂树斌实施了该行为。这也是该案历时21年的争议焦点,自然需要耗费笔墨,大书特书。

  作为一个事实、证据存在重大争议,公众特别关注原判究竟有哪些证据的案件,一般的写法会全面地罗列证据,然后分析。这样的操作相对稳妥、简便。而本判决书却一改惯常的写作模式,不罗列证据,直接分析论证,在分析论证中展示证据。在笔者看来,这一写作形式的创新,不仅没有影响公众了解在案证据,反而更有助于客观全面反应本案的证据状况。因为,正确处理本案,不仅要解决在案证据的认证问题,还要解决本已收集却不在卷宗中的证据问题;不仅要回应聂树斌亲属一方的申诉意见,还要对原审判决及办案过程做出客观评判。正是一些重要证据的缺失以及办案过程的反常,增强了本案的可疑程度,从而得出疑罪从无宣告无罪的结论。

  一般案件的争议焦点存在于控辩双方,而本案作为再审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诉讼各方对原审判决的质疑。所以,判决在归纳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的基础上,提炼出九个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九个问题全都关乎证据问题且围绕证据展开,包括证据缺失问题、证据证明力问题以及证据收集程序问题等,一切用证据说话,全面贯彻了证据裁判规则。通过九个争议问题,全面再现了本案的证据状况,既分析了原有证据存在的问题,也分析了现审判机关对于已经收集但未入卷证据的态度,即推定为有利于被告人。对每一个问题的论证,都是先概括诉讼各方的意见,然后通过证据分析,表明现审判机关的意见,让读者在每一个小单元中都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得出和现审判机关同样的结论。对于这九个问题,如果分开看,则是一个一个解决,每一个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步步为营;如果从整体看,则是按照内在的逻辑顺序逐步推进,环环相扣。

  本案虽然没有罗列证据,但每一个人阅读完判决书,都会对证据状况和证据内容有个清晰的认识。在证据分析中展示证据,既避免了重复,又便于读者集中了解、把握某一方面问题,形成真切具体的认识。但要想达到这种效果,需要写作者对全案的证据了然于胸,具有超强的驾驭能力。正是写作者所具有的智慧和信心,成就了一份形式新颖、效果显著的判决书。

  二、结论创新:以疑罪从无原则再审宣告无罪

  在一审或者二审案件中,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的,已经屡见不鲜。而对于再审案件来说,审理的对象是已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要撤销原判并改变原来的结论,需要原判决“确有错误”。认定原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确有错误”,一般而言,需要有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通过审查原有证据得出新的结论,从而认定原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被告人所为。对于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宣告无罪更是慎之又慎。尤其是对于聂案这样历时二十余年,跨越新旧刑事诉讼法,司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案件,从常理说,宣告无罪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推翻原认定事实。从已经公布出来的多起再审案件,如赵作海案、呼格案来看,无不如此。

  然而,聂案再审判决书,在结论认定上又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案中,疑似“真凶”王书金出现,申诉人申诉,已近十年,历经了各种风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从最高法院决定异地审查、直接提审到最终宣判,每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人的神经,都会受到各方各界人士的评头论足。在聂树斌无罪几成定局的情况下,认定其属于哪一种无罪,就成为了判决书的关键问题。

  本判决坚持了客观中立的立场,在不能认定聂树斌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从而形成了疑罪从无的再审无罪判决书。

  这一结论创新具有重大的意义。

  从办案效果上说,聂树斌亲属得到了无罪判决,明确宣示了原判的错误。聂树斌是无罪的,这一结论维护了司法正义,聂树斌亲属也可以据此申请国家赔偿。

  从法律价值上说,通过个案进一步强化了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出了很好的示范。每一名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都应当意识到,这样一起人命关天的再审案件,能够以无罪推定原则宣告原判有误,那我们正在审理的案件,有何理由不坚持这一原则呢?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法官有什么理由不严把案件证据关、质量关,办实每一起案件呢?

  三、说理创新:以事实分析代替理论演绎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受到高度关注需要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我们一直满怀期待。曾一度以为,鉴于办案法官的学识水平以及站位高度,这将是一份专业气息浓厚、法学理论高深、论证方法独特的判决。

  然而,阅读了判决书之后,给我们留下的印象彻底颠覆了原来的预判:叙事娓娓道来、说理简单可信、文风朴实平和。犹如一位见多识广德高望重的长者,饱含深情地为我们讲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一段陈年往事,循循善诱地引导我们边倾听边思考。

  这是一份大众化的判决书,没有高深的专业知识,凡是具有识文断句能力的人都能看得懂,凡是具有一般思维能力的人都能理解其中的道理。

  之所以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主要在于其中采用的说理方式。判决书放弃了理论演绎的说教论理模式,代之以摆事实讲道理的白描手法,把几个关联事实摆出来、串起来,从而反映出一个新的事实,或者产生出一个存疑的问题。这种写作方法,在整个分析论证过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

  判决书重点阐述的九个问题,从逻辑关系上可以区分为三类。

  第一类涉及证据缺失问题,即聂树斌的前期供述和辩解、重要证人的前期证言、聂树斌考勤表,这三组重要证据缺失。对此类问题,判决书都是采用了用事实说话的说理方式,从三个层次摆事实讲道理。第一层次,该证据确实曾经存在;第二层次,该证据很重要或者有利于聂树斌;第三层次,原办案单位对证据缺失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三个层次自身又是通过相关事实得出的不容置疑的小结论,在每一层次的小结论铁定成立的基础上,三个层次层层推进,自然得出大结论:因办案机关的原因导致证据缺失,不能据此让聂树斌承担不利后果,所以案件存疑。这样一种逻辑,基础可靠、条理清晰,顺乎自然、合乎规律。至于聂树斌亲属一方所称原办案单位隐匿证据的意见,判决书秉持了有一份证据说一份话的原则,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从判决书的角度不予确认。至于事实上是否存在这一问题,则由读者自行判断。

  第二类涉及事实存疑问题,即聂树斌有罪供述是否真实,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是否存疑,受害人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是否确定。这些问题的说理,判决书同样采用了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逐步展开。每一问题都包含了三条以上的疑点,这些疑点的产生,不是法官凭专业知识想出来的,也不是社会舆论炒出来的,而是办案法官通过对卷宗证据深入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办案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得出的结论。即使是一般公众,在阅读相关材料,开展相关工作后,也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据此产生的结论,自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类涉及办案程序问题,即公安机关抓捕聂树斌是否具有依据、办案程序是否存在缺陷。对这些问题的论述,判决书仍然坚持了摆事实讲道理的原则。判决书通过对卷宗证据的客观描述,真实还原了原办案机关的办案过程:纯属偶然地抓获了聂树斌,为了破案违反法定程序按照推定聂树斌有罪的思路办案、取证。这样的办案方式,自然为冤假错案埋下了祸根。对此道理,我想,不需要法官过多地分析,社会公众都会心知肚明。

  纵观这三大方面九个问题,从整体上是按照“偶然抓人——缺失关键证据——认定的事实不确定——办案程序有缺陷”这一思路逐个展开。在每一个问题都已是非分明的情况下,得出无罪的结论也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不再需要长篇累牍地论述。所以,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即传统判决重点论理部分,对九个问题进行简单概括之后,直接得出了最终的结论。这样的布局,更加突出了摆事实讲道理的说理方式,彻底放弃了理论演绎推理的论理方式。

  这一说理方式的创新,带给了我们诸多的启迪。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承担国家机关公文任务需要保持专业性的同时,也承担着普法宣传树立社会规则的任务,需要保持大众化。判决书的价值不在于高深的理论,而在于蕴含其中的能为人们感受到的裁判规则和基本道理。在强调司法公开尤其是裁判思路公开的今天,我们的每一份判决都应当把依据说实、把道理说清、把思路说明、把规则说透,让人们能理解、能接受、能认可。

  聂案再审判决书,在形式、结论、说理三个方面都有重大创新,提升了其指引价值。形式上的创新,突出了裁判文书的实用特性,法官应当根据案情的需要确定文书的形式,而不宜固守成规,让形式束缚了内容。结论上的创新,彰显了裁判文书的正义价值,法官应当坚持司法公正,实事求是,审慎处理案件。说理上的创新,强化了裁判文书的社会意义,法官需要兼顾公众感受,实现裁判文书的多重功能,增强司法公信力。如果我们的每一份判决都能按照这样的标准去努力,通过裁判文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书,无疑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和范例价值的裁判文书,足以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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