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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主体不适格的事情该少些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16-12-28 09:40:59 

  与其他“民告官”新闻比起来,郑州这几位市民的遭遇有点特别。据南都报道,郑州金水区祭城社区朱广义等多位居民,为了让已经更名为“平安大道”的“祭城路”恢复原名,与郑州市政府打了一年多的官司。日前,新乡中院判定几位市民“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了起诉。

  行政诉讼被驳回,这事儿不新鲜。但郑州这几位市民的诉讼处境,却也是整体民告官的某种尴尬。住在祭城社区,哪怕是不住在祭城社区,自己所身处的城市要改一条街道用了很久的名字,市民有没有发言权呢?制度层面的解读是“应该有的”,毕竟按照公开的信息,郑州要改这条街道的名字,也曾两次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意见。但据说祭城社区大多数居民都不知道,这也是几位市民要起诉的原因所在。

  按照新版《行政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资格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只要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就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修改之前的行诉法最大的区别所在,便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不再那么严格,这本身也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进程与方向的。与行政行为具体的纠纷可诉,但影响波及可能更多人群的抽象行政行为却不可诉,现行行诉法不再刻意强调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这本身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所言,确实“意义重大”。郑州市民被驳回的诉讼,究竟属于哪一种不适格,是认为改路名的事与市民无利害关系,还是认为政府的事依然是一种针对越多人就越不可诉的抽象行政行为?

  在郑州案例中,市民对市政府修改道路名称的表达异议,想到并积极寻求和信赖法律渠道解决争议,这本身是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一种体现,同时也是一种行政公益诉讼的表现形式。民诉法将公益诉讼有限地予以引入,不仅诉讼主体中将普通公民限制在外,而且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做了限缩,只有环境污染和消费侵权行为被纳入,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见到更多的则是一种“官告官”——— 由检察机关发起对环境行政部门不作为的诉讼,具有公共精神的普通市民想要介入和捍卫公共利益,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困境。

  市政府要改路名,这种既不关吃喝、又不涉具体市民利益的公共事件,遇到市民锲而不舍的“参与”,本身是市民公共精神的显现。公共参与,不是“不添乱”、敲边鼓才是参与,时刻盯住公共权力,从一毛钱到可能连一毛钱都看不出来的公共文化管理职能,公民都乐于、敢于积极表达意见,不懈寻求法律解决,这同样是可贵的公共参与。

  坚持不懈地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找到法院门上却被以“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尴尬的局面———可能并非市民的尴尬。行诉法修改,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上放宽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用意在于扩大公民诉讼参与的渠道,确保公民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渠道。被驳回的民告官,不代表市民与政府的纠纷就此化解,法律途径解决不了的纠纷哪里才能解决?好在被驳回的市民依然选择相信法律,将要提起上诉。但这则官民纠纷的解决路径令人深思。纠纷的解决,首先要回溯纠纷的产生,改路名这样的公共事务,为什么有市民征求意见程序却出现市民不知情的结果,被虚置的民意程序本身就是第一条失控的沟通渠道,去法院寻求诉讼解决却被驳回,又将令社会纠纷处于何处?

  民告官不适格的事情少一些,“生意惨淡”的行政诉讼才会多起来,社会纷争的法律解决渠道才能被理顺、理清。在此前提下,“民告官”诉讼到底是谁胜诉多一些,才不至于继续成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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