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已成历史 第一案注定也是最后一案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网 作者:须空 时间:2017-01-04 09:13:44最近,滴滴的好消息似乎一个接着一个,先是深圳市对现有网约车和驾驶员设定了3年的过渡期,使得被各地网约车细则压得喘不过气来的滴滴小伙伴们稍微缓了一口气,然后就是“全国专车第一案”也有了初步结果。
12月30日下午,“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宣判,济南市客管中心于2015年2月作出的2万元罚款决定被一审判决撤销,专车司机胜诉。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7日,两名乘客通过网络召车软件与原告陈超取得联系,约定陈超驾车将乘客从济南市八一立交桥附近送至济南西站,由乘客支付车费。当日11时许,陈超驾驶私人小汽车(车号鲁AVX910号)行至济南西站送客平台时,被告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查明陈超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驾驶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运营证。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为陈超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对其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暂扣其车辆。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26日向陈超送达鲁济交(01)违通(2015)871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拟处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陈超其后要求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办案人员陈述了陈超的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处理意见等,陈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均提出质疑。2015年2月13日,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作出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陈超,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陈超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或许在交通部门的小伙伴看来,这个案子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个“黑车”案子,每天,全国的交通部门不知道要查处多少个类似的案子。
漫长的等待
从上面的叙述不难看出,这个案子的案情相当简单,要是在过去,法官分分钟就能搞定,大笔一挥,非常果断地判决原告败诉。但是这个案子自从2015年3月立案、4月开庭审理以来,历经四次延期,最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之所以会这样,关键原因是这个案子跟“互联网+”以及共享经济扯上了关联。
法院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专车这样的“互联网+”新生事物,往往会相当慎重。
在2015年1月原告专车司机被查时,全社会对于专车的合法性本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本案的出现实质上加剧了这样的争议。当案件诉至法院之后,法院立马成为了舆论的中心,审案法官和受案法院的压力不可谓不大。
在外界看来,法院一再延期,给人的感觉是,自从2015年4月开庭以来,案件似乎就被封存了。法院貌似一直在等,等着交通部门对专车的合法性给一个说法,等着全社会对专车的认识分歧逐步缩小。
在这个等待的过程中,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7月,又正式发布了网约车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日,网约车管理办法生效。近两月,各个城市的网约车管理办法细则也纷纷出台。随着管理办法的颁布和生效,专车已经有了一个新的名字,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网约车也有了一个合法的身份,成为了出租汽车家族中的一员。
那么,这跟“全国专车第一案”有啥关系呢?笔者认为,有很大的关系。法院的一再延期,实际上把专车送进了历史,对于历史上的一个案件做出判决,风险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皆大欢喜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有媒体称该案是“标杆性的胜诉”。笔者在得知案件宣判的消息时,第一反应也是在想应该怎样给法院点赞,但是仔细一琢磨,发现仅仅给法院点赞是不够的,法院在对“全国专车第一案”的处理上堪称绝妙,让笔者佩服得五体投地。
总体来说,这是一份皆大欢喜的判决,如果用时髦的话讲,也是一份取得了最大公约数的判决。
先看看整个判决的逻辑。法院认为,原告专车司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即开黑车拉活儿),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鉴于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过,而被告交通部门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因此,判决撤销2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于原告专车司机而言,尽管被法院认定为“黑车拉活儿”,看上去很没面子,但是罚款被撤销了,还不用交那50块钱诉讼费,当然可以欣然接受啦。
对于被告交通部门而言,内心显然是抵触的,俺们查黑车这么多年,都是这么查的,你说罚款2万太高了,其实我已经手下留情了,顶格罚款是3万,2万算是跳楼价了,你凭啥说撤销就撤销呢?
在这里,笔者做一些分析。尽管这个案子败诉了,但是交通部门的小伙伴们完全没必要太在意。所谓的“全国专车第一案”,既不会溯及过去,也影响不了未来,它只是一个个案而已。
实际上,自打2016年11月1日网约车管理办法生效,专车就变成了网约车,专车已经成为了历史,算是寿终正寝了。任何针对专车的判决,都是在回顾历史。
现在,国家层面规范出租汽车的文件主要有两个,其一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负责专门规范传统出租汽车,其二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负责规范网约车。
有了这两个规章作为依据,今后交通部门要想查黑车,该怎么查还怎么查。有了网约车管理办法之后,如果有人未经许可开网约车,只需要上平台查查订单就能轻松搞定,罚款没商量。如果有人不愿意享受“互联网+”的福利,还是执着地在地铁口、车站旁趴活儿拉人,直接按照老办法查处就是了。
虽然败诉了,交通部门会感觉没面子,但是需要看清整个国家行政诉讼的大趋势。自从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审查越来越严,行政诉讼中有关部门的败诉率比以往高了很多,可以说,败诉已经成为有关部门需要面对的新常态。
何况,在这个案子中,交通部门的执法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一审判决所说,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据此也应当予以撤销。对于连基本事实都没写清楚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任何一名法官恐怕都不会给予支持吧。
交通部门的小伙伴最应该做的,恐怕是反思、反思、再反思,而不是想着要不要上诉,以及怎么样打二审。
说实话,法院能写出这样一份判决书,真心不容易。既要鼓励创新和支持新生事物,又要不冲击行业执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现在看来,这份判决书写得很成功,充分展现了法院和法官的睿智及全局掌控和平衡能力。
对于媒体的小伙伴来说,非常欣喜地看到了法院既在努力维护法律权威,又在非常开明地支持创新,因此纷纷给法院点赞。
对于传统出租汽车的小伙伴而言,“全国专车第一案”不会影响今后对黑车的查处,而且让小伙伴们看到了,对于有关部门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法院会坚决予以撤销。这对传统出租汽车的小伙伴们也是一个好消息。
第一案终成最后一案
或许有人会担忧,从法院对共享经济的力挺态度来看,以后交通部门查处黑车之后,法院会不会把判决交通部门败诉当成一种新常态。
笔者认为,2016年11月1日是一个分界点,从这一天开始,专车就变成了合法的网约车,私家车如果未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根据网约车管理办法,那就应当认定为黑车,给予处罚。
尽管网约车管理办法只是多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个规章,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只是法院审案时的参照对象,但是在大的行政架构和司法架构下,将来法院直接否定网约车管理办法这部规章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笔者给交通部门的小伙伴提个建议,别再想着上诉了,毕竟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完全可以接受。而且,接受一审判决,还能给舆论留下一个勇于认错的好印象,毕竟,错了就是错了。
“全国专车第一案”选择在专车已经成为历史之后宣判,本身就宣告了“第一案”也将是“最后一案”,交通部门的所有担心都是多余的。
各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细则陆续颁布和实施了,网约车正在艰难地前行,尽管有时走了弯路,甚至有时还走了回头路,但是大的趋势应该是向前的。这向前的大趋势正是无数小伙伴坚持不懈努力的结果。
一个面向历史上的专车作出的判决,很值得点赞,但也仅限于点赞,它不会波及未来。它注定了是“最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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