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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为父搭把手遭压伤 父被追加为被告需担责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赵杨 钟湘萍 时间:2017-01-17 16:20:56 

  湖南长安网吉首1月19日讯(通讯员 赵杨 钟湘萍)社会经济愈来愈活跃,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劳动用工纠纷逐渐增多,此类纠纷稍有处理不慎,矛盾便会激化。因修葺屋顶,一房东雇请麻乙某,原告麻甲某作为其子“不请自来”,本想为父搭把手,不料务工期间发生意外,麻乙某也被追加为被告承担责任。近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起劳务纠纷。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完毕。

  2014年11月5日,被告田某某雇请被告麻乙某(原告父亲),给住在吉首市小溪桥楠木坪公路旁卖菜的房屋翻修屋顶,换装石棉瓦,工期一天工资为200元。被告麻乙某带其儿子原告麻甲某一同给被告杨某某、田某某房屋盖石棉瓦,被告杨某某当时不在家,田某某没有拒绝。被告麻乙某将杨某某、田某某屋顶上的旧石棉瓦掀开,由原告麻甲某在屋下传递换装的石棉瓦,被告麻乙某需要用钉子加固房屋顶上的梁,被告麻乙某叫原告麻家印找被告田某某拿钉子,因存放钉子的房屋门被堆放的石瓦棉挡住开不了门,原告便协助被告田某某一栋石瓦棉,石瓦棉立刻倒塌,压住了原告麻甲某,致使原告不能动弹,被告麻乙某、田某某立即将原告麻甲某送往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2、尿道断裂;3、L5左侧横突骨折。于2014年11月5日,经过3次住院70天,共计花费医疗费用及3个月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抵减被告田某某已支付医药费5400元,共计125852.88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程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是指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两个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均不相同。

  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义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原告麻甲某与被告杨某某、田某某并不认识,因被告田某某雇佣原告的父亲麻乙某盖石棉瓦,被告麻乙某带着原告麻甲某一起到被告杨某某、田某某家做工,被告田某某没有拒绝,被告麻乙某与原告麻甲某在拆除旧石棉瓦过程中,被告麻乙某叫原告取钉子,原告在搬移堆放在房间内的石棉瓦时,因石棉瓦倒塌,致原告受伤,被告杨某某、田某某与原告麻乙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虽然无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杨某某、田某某,被告麻乙某各承担40%责任,其余20%责任由原告麻甲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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