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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古代法律惩治造假行为的事儿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张建华 时间:2017-03-09 11:10:55 

  制假、造假、缺斤短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自古有之,黑心商贩也不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太平广记》嘲诮类中,辑录有隋唐五代书籍《启颜录》中的一篇《酒肆》云:“隋时,数人入酒肆,味酸且淡,乃共嘲此酒。一人云:‘酒,何处漫行来,腾腾失却酉。’诸人问:‘此何义?’答曰:‘有水在。’”说是几个人在酒店喝到假冒伪劣酒,便一起开逗趣说酒里掺水的事。

  唐朝有卖假酒的酒坊,其他各朝各代有没有制假造假的现象呢?当然有,五代有卖假药的药铺,北宋还有专门批发假货的集贸市场。

  对商贩坑害百姓利益的事情,官府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呢?还是会如现今一样有明确的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呢?其实,中国历代朝廷都颁布过一些法律来惩治商业欺诈。

  譬如唐朝时,颁布过《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所以量布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是斗、升、合等容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将受罚。到宋元明清时,这项制度更加细化。比如宋朝,每月都将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三次)。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经官方验证的度量衡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

  对于商贩缺斤短两的现象,唐代是严禁的。《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着,还主。”还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话,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

  更为先进的是,古代还有退货的法令。据肖勰先生著文说:“唐朝颁布过有条件的退货法令。《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给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还,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另外,对贩卖假药劣药的现象,古代也有比较先进的法律条款加以管理。比如北宋王安石为相时,颁布了《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也就是说由政府控制药品的交易,药品的经营是国家的专利,当时是不允许任何人私自制作和经营任何药品的。

  而且,为防止有人造假药冒充官药出手,宋朝负责制药的惠民局和和剂局各自有“药局印记”和“和济局记”四个字的大印。另外,东、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盖上六字公章。皇帝也曾下诏,若有人制造假药、伪造处方和官印,要依“伪造条例”法办,以防止商人制造贩卖假药劣药。

  虽然古代的法律称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值得后人借鉴和学习。

  单位:冷水江市市委政法委

  作者:张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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