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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日记两则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侯体俊 侯军 时间:2017-06-21 17:10:51 

  (一)

  这是一次特别的陪审,因为今天是端午节,偌大的法院空空荡荡,公告案件,别无选择。

  甲、乙、丙三人从小学到高中均是同班同学。甲大学毕业后,回到县城,考入一个令人羡慕的单位,端起了“金饭碗”。乙、丙高中毕业后在县城打拼,也开创了一番小天地。三人经常一起聊天,一起打篮球。突然一天,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名向乙借款7.5万,向丙借款7万,并信誓旦旦的约定还款日期。乙、丙毫不犹豫的借款给了甲。约定还款日期到了后,甲每次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一个月后,甲从单位上“消失”,至今无法联系。乙、丙多方打听,发现甲早已负债累累,迫于无奈,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甲无法联系,这次开庭,甲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只能缺席开庭。

  庭后,我与两原告进行交流。其中一原告说:这世道,还敢信任谁呢?听到这句话,真的令人唏嘘。“人之为善,百善而不足”,毕竟,人与人之间建立的“信任”,需要“真诚”的付出,需要日积月累的交往。但往往是因为一句话、一件事,伤害了对方,所谓的“信任”、所谓的“两小无猜”就会瞬间崩塌,消失殆尽。我劝说原告:人与人,还是要真诚,不能以一概全。如果怀着“无人可信任”这种观点去生活,那就会太累太累,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负担,自己的事业也不可能做得更大更强。

  一番交流后,两原告抬头挺胸走出了阳光灿烂的大门。

  (二)

  甲是某农业开发合作社的法人,乙是某钢构造公司。通过熟人介绍,甲与乙方法人相识。2015年9月,甲将合作社的新建造加工车间的项目交由乙负责,合同价39.5万元,无书面合同。甲先后支付工程款17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甲立欠条一张,欠乙工程款19万元。甲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拒绝剩余支付工程款。乙经多次催讨无果,向法院起诉后,将甲的私家车扣押196天进行财产保全。经审理进入执行阶段。甲以乙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到市中院进行反诉,同时,到县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支付加工车间维护费等相关费用12万元。一时间双方陷入3个官司,互成被告,纠缠不休。

  5月26日上午开庭,我和另一名陪审员在何法官的带领下组成合议庭,原告甲方及代理律师出庭、被告乙方则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庭审中,我们发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于是,走完程序后,就马上组织双方调解。鉴于双方均有过错,我们首先主张双方作出让步,表达调解诚意。甲方表示愿意支付乙方部分工程款,到市县法院撤诉,了结此事。乙方表示如果甲方当天支付13万元工程款,就进行执行和解。基于此,我们开始第一步:分析双方的是非曲直,就工程款金额让双方逐步靠拢。经过几个回合,甲方同意支付10万元。乙方律师不肯让步。我们又从“工程质量”“代理费”找到突破口,促使乙方律师与乙方法人沟通并最终认可“10万元”。第二步,就支付时间问题。乙方律师要求当天支付,甲方认为筹集款项难,要一个多月。我们又以“端午节”放假,甲方小孩“高考”为切入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乙方律师3次电话请示,甲方和律师多次低头侧身商谈,特别是主审法官何法官从法理、情理方面娓娓道来、丝丝入扣、句句入心。通过近1个小时的沟通,最终约定时间为6月16日前。

  当双方心平气和的起草调解协议时,我们合议庭三人都开心笑了。是的,一份来之不易的调解书,让三个案子一次性解决,真的好开心。

  桂阳县人民法院 侯体俊 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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