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认罪 司法不会顺水推舟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刘 勋 时间:2017-09-27 08:55:42两年前,广东省高州市(隶属于茂名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速行驶的小汽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车主当场死亡,驾车男子弃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高州籍男子余某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勘查认定,余某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据此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在余某始终认罪的情况下,却作出无罪判决(9月25日《法制日报》)。
说起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少人都会想到蒙冤被告人的种种不幸,想到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力、受害者带来的伤害。近些年被纠正的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案件,都是依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改判被冤者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因此被公众熟知。疑罪从无被赋予被冤者摆脱痛苦、昭雪洗耻的人性化色彩,既是司法者不可动摇的职业准则,也是人权的坚强保障。疑罪从无是一项避免冤假错案发生的司法技术,这项技术的实践并无特殊的情感性色彩,只是在适用疑罪从无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有喊冤者的角色。疑罪从无的适用似乎天然带有强烈的矛盾冲突,一方面是被告人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求,另一方面考验着司法机关对原则的坚守决心。然而,疑罪从无的适用并非仅限于矛盾冲突的语境,平和的司法语境仍然考验司法机关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坚守。
发生在广东省高州市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就是司法机关在平和的司法语境下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茂名市两级法院的判决给全社会展示了疑罪从无的另一面。茂名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对余某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凿、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其无罪。自称肇事者的余某及时自首、积极认罪,检察机关也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如果仅从办案效率的立场出发,如此平和的情况,办案法官顺水推舟根据余某供述判刑,很快就能结案,还能有个“皆大欢喜”的局面。但是平和之下却是迷雾重重,承办法官认为虽然余某始终认罪,但是没有任何能够将其与肇事现场或肇事车辆联系起来的客观性证据,也没有提取到其仅为亲历者所知晓的隐蔽性证据。特别是在如何取得肇事车辆这一重要环节上,余某的供述不但前后矛盾,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不合常理之处,且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面对这样的证据,即便是普通群众也会产生自首认罪之人可能不是真正肇事者的合理性质疑。因此,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认定主动认罪的余某是具有绝对排他性的肇事者。承办法官在此坚持疑罪从无看似“不识时务”,但这恰是对司法原则、法律精神的坚定捍卫。
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既不能被喊冤声裹挟,也不能被积极自首认罪的行为迷惑,更不能对不当的干预妥协。法官对司法原则的执行不能被任何主客观因素绑架。茂名两级法院的法官给全社会展示了疑罪从无的另一面,深刻诠释了疑罪从无司法原则的内涵,也再次证明了司法不仅在泾溪石险时能捍卫正义,在平流无石处也能坚守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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