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就该“进退清白”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云 时间:2017-10-09 09:14:21公务员辞职后,“再就业”就不受限制吗?当然不是!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明文规定公务员辞职时应如实报告从业去向,辞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受聘于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等。如果违反规定,不管是个人还是相关企业,都将受到惩罚。
公务员辞职下海,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一波高潮,随后相对平稳,随着反腐执纪的严密及公务员体系的日趋开放,近些年来又进入相对活跃期。从人才合理流动的角度,公务员下海,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对于公务员体系都大有裨益。但囿于公职人员的公共属性,其招录有严格的程序,在辞职退出上,也应有相应的程序规范,以规避可能的权力通吃。
给公务员辞职立规矩,是一种“收紧与规范”。通常情况下,公务员尤其是“关键少数”辞职,缺乏硬性的通报机制,公众完全不知情。从近几年的一些贪腐案例来看,一些公职人员辞职后,在原管辖范围、主管领域内的企业“二次就业”,利用之前权力的影响力搞利益输送的现象并不少见。
有调查显示,由于公务员辞职意愿增加,一些企业甚至开始托猎头寻找离职公务员。据悉,离职公务员成为房地产、金融和互联网等一些受政策影响较强的行业所争抢的对象。站在这一角度,公务员流动越是常态化,越要扎紧制度藩篱,“逢进必考”也该“逢辞必核”。
与此同时,这也是一种“松绑与保护”。公务员规范化辞职,一方面可以畅通公务员“出口”,另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体制内外的“良性循环”。只有进退都做到清清白白,才能真正体现人才流动的价值,公务员离职带给社会和市场的,也才是正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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