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湖南长安网>新媒体讲政法故事

当愿望遇上____,它看起来很好吃!

 文章来源:岳麓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7-10-18 17:21:55 

  你有愿望吗?

  也许,它可以很好吃!

  或许,它还有坑?

  

  说人话:我想找个漂亮的女朋友!

  你有没有想过,

  你的愿望可能遭遇......

  当你的愿望遭遇骗婚......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说人话:不想加班!

  

  说人话:我想假期长长!

  当你的愿望遭遇无良老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说人话:我要学车!

  当你的愿望遭遇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人话:我要减肥!

  当你的愿望遭遇健身房使用器械受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说人话:我要怀二胎!

  当你的愿望遭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说人话:儿子结婚,我要抱孙!

  当你的愿望遭遇离婚,有关彩礼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说人话:我想成为多肉养植大户!

  当你的愿望遭遇多肉坠落......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以下愿望与法院人有关:

  

  说人话:希望多执行几个案子,社会和谐!  

  当你的愿望遭遇拒执......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说人话:希望案子少一点,工资高一点!

  当你的愿望遭遇计件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哈哈,老板,这个可以有么?

  最后:

  

  说人话: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当你的愿望遭遇宾馆住宿引发的安全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其实

  这幅画还包含着你我共同的愿望:

  so,

  今天,我们要为中国打call !

精彩专题
为您推荐
热点排行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声明 |  投稿邮箱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9 www.hn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投稿邮箱:hncaw@qq.com
主办单位: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号:湘ICP备11020403号-2 技术支持:湖南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