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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官 就要善于直面形形色色的当事人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刘次庄 时间:2017-11-14 15:25:20 

  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每天面对的对象,除了委托代理人外,最多的就是诉讼当事人。然而当今社会,由于当事人的诉求不同,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不同,各当事人的性格特征不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言行举止、所作所为也就大相径庭。真可谓形形色色,怪相环生。身为人民法官,其天职就是替人释疑解惑,定争止纷。法官的特殊身份、特殊职业注定了必须直面形形色色的诉讼当事人。

  一是既懂法又讲理之人。在诉讼当事人中,抑或原告、被告,这种人虽然为数不多,但也确有其人。这类当事人,若为原告,只有合理的诉求;而对于被告方,亦不苛求;若为被告,通过开庭审理,尚知自己错在何处,或者主动接受调解,或者服判息诉,自动履行;如果遇上如此当事人,实乃主审法官之大幸。

  二是“通理”不“通气”之人。这类当事人,平素学点法,与人相处也讲道理。在诉讼活动中,由于相对方或许存在过错而气不顺,想不通,硬要对方赔个礼,道个歉,认个错才肯善罢甘休。

  三是“通气”不“通理”之人。这类当事人,平素与人相处,心平气和之时,“脑壳可以给人当凳坐”;若心不平气不顺时,便横蛮不讲道理。在诉讼活动中,任凭你主审法官磨嘴皮做工作,他就是不得让步。

  四是既不“通理”又不“通气”之人。这类当事人,平素不学法,不懂法,性格孤僻怪异,还没说三句话就脸红脖子粗,一个“死”字常挂在嘴上。在诉讼活动中,张口“不是你死就是我活”。讲法律,他不懂;说道理,他不听,只晓得霸蛮,也就是俗话说“戴着花冈岩头脑去见上帝”之人。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一宗案卷在手,必然会面对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当事人。身为主审法官,纠纷要解,是非要分,案件要结。除了直面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外,更重要的是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当事人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方法,使诉讼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尽可能知晓法律,理解法官,感知错误,最终接受调解和裁判。比如,对于“通理”不“通气”之人,就要从“气”的方面做文章,千方百计让其消除对抗情绪,心平气和,使之“降火”、“消气”;对于“通气”不“通理”之人,就要耐心细致地进行思想攻心,法制教育,晓之以理,告之以法,动之以情,使之回到“依法”、“讲理”的理性上来;对于那些既不“通理”又不“通气”之人,也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利用其亲朋好友,或者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出面做工作。实践证明,抑或横蛮不讲理之人,也总会有一个或几个平时玩得要好的人,如动员这些人出面做工作,准会“事半功倍”。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势不两立的案件,在争取基层组织重视,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对案件处理以“缓冲”的时间,让“时间”钝化对立情绪,也不失之为上策。

  我想,能善于直面形形色色的诉讼当事人,并能针对不同当事人“对症下药”寻找突破口,最终使形态各异的当事人都能接受调解或服判息诉,使每一件民事案件都能快审快结者,才不愧是一名称职的好法官。

 

单位:邵阳市新邵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次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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