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能止于“能见官”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朱忠保 时间:2018-02-09 10:24:52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在“民告官”案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现实中,“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并不鲜见。究其原因,一些官员“官本位”观念严重,认为和老百姓对簿公堂,是丢面子的事;一些领导担心本地区本部门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审视;还有的则是不熟悉案件情况,不了解诉讼程序,害怕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应诉能力而在众目睽睽之下出丑。
行政诉讼既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所言,“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标指向,并不是要让他们“难堪”,而是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更是对法律的尊重。换言之,领导出庭是手段,是过程,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目的,是制度依归。
“民告官”能见“官”,但不能止于“能见官”,须防止官员“出庭不出声”,导致出庭应诉流于形式、沦为“作秀”。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思维、法治能力,让他们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时敢于应诉;另一方面,可以探索性地把官员出庭应诉前的调研准备、庭审现场参与辩论、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等纳入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内容,防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成作秀,确保“民告官”的公平性、严肃性、实效性。
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公众诉求,能让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极大地提高纠纷实质性化解效果;能让公众感受到行政机关对案件的重视及尊重,进而促成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更有效的沟通,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同样,负责人出庭应诉,也能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促使更多的党员干部主动学法用法懂法,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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