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截图维权 证据不足申请撤诉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陈涛 时间:2018-03-15 15:47:08湖南长安网3月14日讯(通讯员 陈涛)“胡法官,麻烦您了!我书读的少,不懂法律,以为只要有微信转账截图证据材料就可以了。”原告王某某感激地对承办法官胡飞说道。3月8日,新邵县法院新田铺法庭办结了一起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某系包工头,2017年喊被告邓某某一起做事,被告邓某某在开工期间向原告王某某预支生活费一万元,工程完工后原告王某某结算工资,却忘记扣除被告邓某某之前预支的费用,后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故诉至新田铺法庭。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在开庭当天没有到庭。
承办法官胡飞在开庭前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存在一定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只有微信转账截图,未提供接收转账使用人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达到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到庭,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庭调查来了解事情的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考虑至此,承办法官在开庭前跟原告做工作,告诉了原告王某某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的后果,原告权衡之后,决定撤回起诉,并表示会再与被告沟通联系,争取将这件事情处理好。
法官提示:微信截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辩论,最后法院认证。如果证据没有关联性、客观性或者违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其次微信截图要能够将客观事实真实地反应出来,不能对事实的真相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也不能根据主观想法进行随意取舍,而应当最大程度地确保其完整性和前后连贯性。只有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属实的微信截图才能最终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电子证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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