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让民意与国法得到兼顾
文章来源:法制网 作者:史洪举 时间:2018-04-02 09:53:10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史洪举
时隔两年,深圳“鹦鹉案”于3月30日迎来终审宣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鹏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而一审王鹏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从五年有期徒刑到两年有期徒刑,反差不可谓不大。该如何平衡好民意民情与国法之间的杠杆,如何做到既要严格地适用法律,惩戒犯罪,又要契合公众朴素认知,不做出严重背离社会常识的裁判,是我国法律一直思考与践行的问题。诚然,深圳“鹦鹉案”中,一审判处被告人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有据、并不为过,而从这一方面来讲,二审改判则无疑更好地兼顾了国法、常识与民情。
起初,一审判决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和不解,仅仅“养了两只鹦鹉”就获刑五年显然超出了很多普通人的认知。尤其是在网络平台单向度、倾向性的传播下,很多声音不过是偏信了单方当事人的言辞,进而草率得出被告人冤枉的结论,对一审判决大加鞭挞。
殊不知,一审的判罚并无太多可指摘之处。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6只售卖的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且公安机关在其宿舍查获该种鹦鹉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鹦鹉1只,共计45只。那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就完全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应该看到,就目前而言,很少有人认识到饲养、销售鹦鹉尤其是珍稀品种鹦鹉的严重性。也就是说,一些人由于对法律或者犯罪对象的认识存在疏漏乃至陌生,以致于不知不觉间犯了罪。这些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及他人的危害程度较小。如果依然对其克以重刑,就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不能起到教育公众的应有效果。
从案件本身到审判结果,深圳“鹦鹉案”更完成了一堂全民普法课,履行了“谁执法谁普法”的义务,既进一步普及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不能随意侵害的常识,更让公众看到了法律与民意的兼顾与平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件公开之后,网络上一直喧嚣着被告人无罪的声音。但二审法院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并未被这些情绪化的声音带偏,而是做到了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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