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法院:费劲手段串通投标 判刑又罚款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邓小芳 时间:2018-05-02 16:40:47湖南长安网5月2日讯(通讯员 邓小芳)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案件。三被告肖某、宾某、夏某犯串通投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东安县某项目投资人招标通过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总投资约2634万元。被告人肖某为中标该工程,联系被告人宾某、夏某帮忙参与围标。然后,被告人肖某联系A公司的法人代表蒋某、B公司法人代表雷某,被告人宾某联系C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由肖某挂靠A公司,宾某挂靠B公司,夏某挂靠C公司参与投标,并准备好委托材料及投标资料,其中投标保证金和响应金由肖某提供。2014年6月27日,经过开标、评标,最终该标由被告人肖某挂靠的A公司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投资方。2015年5月14日,A公司作为项目业主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被告人肖某挂靠D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成为该项目的施工方,承建了该项目,由被告人宾某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具体事务。
另查明,东安县人民政府已取消修建该项目的部分道路,经东安县财政局核算,该项目已完工的工程结算金额为10907547.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宾某、夏某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以“围标”的方式竞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肖某、宾某、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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