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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罚钱了事?拘役、修复生态、公开道歉,一个都不能少!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王为薇 蔡洁 罗晓 时间:2018-07-31 09:30:13 

  华声在线7月30日讯(新湖南客户端·华声在线记者 王为薇 实习生 蔡洁 通讯员 罗晓)在家附近的河里捕捞0.25公斤河鱼,获刑3个月。今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审理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赵涛和代峰是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的普通居民,2018年3月30日凌晨,二人相约在北辰三角洲附近的浏阳河水域用电鱼的方式捕鱼。

  当晚,赵涛携带肩背式电瓶,手持两根电杆下河电鱼,代峰则用提水桶在旁边协助,并用捕鱼网将赵涛从河里电出来的鱼和泥鳅打捞上来。

  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扣押了二人捕鱼的蓄电池、电杆等电打鱼设备一套,以及非法捕捞的鱼产品0.25公斤。

  而就在两人被抓前,在开福区恒大御景半岛附近的浏阳河水域,市民张天元同样因电鱼被民警现场抓获,被当场扣押蓄电池、变压器等电打鱼设备一套,以及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1.95公斤。

  在今日的庭审现场,张天元忏悔道:“我当时只是图一时好玩,没有想到会伤害母亲河,以后不会再电鱼了。”

  早在2015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实施常年禁渔的通告》。通告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湘江长沙段及其支流部分水域(浏阳河从湘江河口至东屯渡桥;捞刀河从湘江河口至廖家渡桥)实施常年禁渔的措施,禁止在禁渔水域从事所有捕捞作业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非法捕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间接影响水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在对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悉,这是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成立后,敲响的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也是《人民陪审员法》刚实施不久,长沙地区法院首次组成有4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合议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咱们来看看这几起案件被告人的获刑情况——

  被告人赵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赵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代峰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鲢鳙不少于400尾,重量20kg以上,其中,鲢、鳙各50%,规格10cm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増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款。

  被告人何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何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云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鲢鳙不少于1800尾,重量90kg以上,其中,鲢、鳙各50%,规格10cm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増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款。

  被告人吴清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吴清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鲢鳙不少于600尾,重量30kg以上,其中,鲢、鳙各50%,规格10cm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増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款。

  被告人张天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天元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其电鱼水域投放鲢鳙不少于2600尾,重量130kg以上,其中,鲢、鳙各50%,规格10cm以上,鲢、鳙鱼增殖放流应符合《水生生物増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款。

  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法庭庭长黄旭介绍,“过去对这类案件,移送到法院判决的较少,有些百姓不知道这种电打鱼‘灭子绝孙’的捕捞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捕鱼工具,不管数量的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审理将会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刑事处罚与修复生态并重的原则,将为保护湘江的生态环境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文中被告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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