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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央督导组的问题清单,全省法院是这样整改的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9-04-29 09:39:21 

  执法办案标准不统一、

  有些案件审限过长、

  少数法院线索摸排质量不高……

  针对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16督导组

  在湖南高院进行督导期间提出的问题整改清单,

  4月28日,

  湖南高院对外发布了全省法院的整改情况

  和十大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1.被告人刘为、肖文、胡赛亮等4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

  基本案情: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为、肖文、胡赛亮等人追随被告人翟启勇等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东安县等地实施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成为当地颇具声势的恶势力。2012年,翟启勇、刘为、肖文、胡赛亮等人通过大肆开设赌场,以同乡、同学、亲戚关系为纽带,以吃喝嫖赌毒为拉拢手段,逐渐形成以翟启勇为组织、领导者,刘为、肖文、胡赛亮等10人为骨干成员,胡戊国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胡珍林等16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3年8月,刘为、肖文、胡赛亮通过积累实力,组织其他成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取代翟启勇成为组织、领导者。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牟取巨额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添置犯罪工具,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庇护,增强组织势力,支持组织活动;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暴力违法犯罪,排挤竞争对手,插手民间纠纷,破坏基层选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先后致多人轻伤、轻微伤,1人因被赌债所逼喝农药自杀身亡;通过暴力违法手段,树立非法权威,在凤凰园、永州火车站、汽车西站、竹木町社区等地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为、肖文、胡赛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均判处二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4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抢劫、诈骗、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不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插手民间纠纷,逼取赌债,给当地社会秩序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物色“保护伞”,破坏政治生态,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必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严惩处,充分彰显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定决心,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切实担当。

  2.被告人张学仟等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学仟、朱和国、朱爱民分别系冷水江市渣渡镇双丰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综治专干,被告人刘建文、朱贤清系该村村民。2017年4月以来,张学仟、朱和国、朱爱民多次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欺压群众,实施多起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张学仟等人在渣渡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改造、冷水江市利民医院精神科建设与经营过程中,多次制造、利用矛盾,实施敲诈勒索,金额达10万元;以渣渡镇垃圾填埋场占用山林、影响卫生为由,采取堵路方式强拿硬要,张学仟、朱和国还因琐事纠集多人随意殴打村民朱某某等人;为耍横斗狠,张学仟组织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刘建文、朱贤清于2015 年4月至10月期间,伙同他人通过堵门、殴打医务人员等方式,以利民医院精神科扰民为由,阻扰医院正常经营,致使利民医院精神科被迫支付29万余元。

  裁判结果: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学仟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二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作为村里的“领头羊”,本应为村民谋福利,但被告人张学仟等人为谋取私利,确立强势地位,利用双丰村村支两委的身份,把持基层政权,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损害党员形象,破坏党的执政根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重拳打击“黑村官”恶势力,推动了基层组织建设,增强了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3.被告人朱拉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005年以来,被告人朱拉练利用担任牛角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及由此形成的影响力,骗取、侵吞集体财产909万余元;贪污476万余元;挪用资金1500万元,长期不予归还;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占用农用地约175亩,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42万元;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

  裁判结果: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拉练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财产一千一百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四十万元;监察机关依法扣押的二百九十二万余元涉案款折抵应追缴的贪污贿赂款项,继续追缴朱拉练贪污受贿款三百九十三万余元;责令朱拉练退赔侵占款九百零九万余元,退还挪用资金一千五百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朱拉练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采取私下收买、排斥异己、培植亲信等方式,长期把持基层权力,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国家集体资产,在牛角塘村范围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坚持“打财断血”、“除恶务尽”,对朱拉练综合运用财产刑、追缴、没收等多种刑罚手段,斩断恶势力的经济来源,摧毁恶势力的“造血”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4.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等6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05年9月,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分公司)与张家界永定区电影公司合作开发张家界市影视城。2009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王双军、张歆韵、王芳艳、王作新、黄爱华等人先后四次高息借给宜春分公司675万元,宜春分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2010年11月,为逼迫宜春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上述5名被告人伙同被告人袁芝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在宜春分公司吵闹、纠缠、耍横等方式,迫使宜春分公司张融等人认可借款利息405万元(按当时利息计息为162.1716万元),并将利息转为本金,以此强行购买了张家界影视城1楼3个门面(市值1094.88万元),并出租牟利,共收取租金700万元。此外,6名被告人还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蓝琪宾馆等地非法拘禁宜春分公司负责人张凌。

  裁判结果:桑植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双军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八万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占有的宜春分公司门面及门面出租收益七百万元予以追缴后,返还给宜春分公司。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告人王双军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非法拘禁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企业的合法经济利益。张家界市法院坚持对黑恶势力“打财断血”,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绝其死灰复燃,判决生效后在短时间内即将被霸占的门面返还给宜春分公司,切实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净化了张家界市旅游投资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被告人罗继承、罗继华等6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2008年以来,被告人罗继承、罗继华先后以永达投资管理公司、永利典当公司为平台对外发放高利贷,纠集向华、胡忠、罗立俭、符益波等人发放、收取高利贷债务。罗继承等人采取殴打、滋扰、跟踪、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堵企业大门、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方式向借贷人逼取高利贷,共实施3次寻衅滋事犯罪,1次非法拘禁犯罪,6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茶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继承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被告人罗继承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采取殴打、滋扰、跟踪、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是典型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人民法院推动打击“显性”黑恶势力向深挖彻查“隐性”黑恶势力延伸,净化了当地社会环境,维护了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6.被告人秦元兵、张星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秦元兵、张星受雇请纠集多人为纠纷一方造势,以此获取酬劳。2017年9月至10月间,秦元兵、张星与庄某、刘某受雇纠集余某想、邓某韦(均另案处理)等多人,有组织地采取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在长沙市岳麓区奥克斯广场附近“宏坤天寓”项目工地等地先后6次“站墙子”,造成当地长时间交通拥堵,社会秩序混乱,经公安民警、武警现场处置才恢复正常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裁判结果: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秦元兵、张星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秦元兵、张星为获取经济利益,以聚众闹事、阻工、展示纹身等“软暴力”方式介入他人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并以此为职业。为达到威慑他人的效果,动辄纠集数十名社会人员持械在公共场所对峙,短时间内实施敲诈勒索犯罪6起,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予以铲除的犯罪类型。

  7.被告人谭阿平、李亚军等36人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2014年2月,被告人谭阿平纠集李亚军等30余人,组建桂阳县屠宰场猪肉运输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屠户接受运输服务,强制收取“拖肉费”,以从屠宰场将猪肉搬运上车为由,强制收取“抬肉费”,还强制收取桂阳县屠宰场给自行拖运猪肉的运输商的补贴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欺行霸市、坐地起价,霸占桂阳县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猪肉运输市场,持续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至2018年6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桂阳县屠宰场索取运输补贴款共计368 400元,强行收取“拖肉费”、“抬肉费”共计382 056元。

  裁判结果:桂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谭阿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其余3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谭阿平恶势力犯罪集团强迫交易,致使众多屠户从桂阳县屠宰场撤离,屠宰场每天宰杀生猪数量锐减,连续三年亏损,无法正常经营,严重扰乱桂阳县屠宰运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类黑恶势力犯罪,保障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8.被告人陈双贵、江志斌等6人强迫交易案

  基本案情:2018年初,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金园路和思源路道路土石方工程及新宁县一中新校址土石方工程相继开工建设。被告人陈双贵、江志斌等6人在自有货车没有渣土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先后5次在两处工地停车阻工,迫使工程承建方接受其装运服务,造成经济损失12 120元。

  裁判结果: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双贵等6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被告人陈双贵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阻工手段破坏工程建设,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通过重拳打击建筑工程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等黑恶势力犯罪,消除了黑恶势力对企业、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营造了自愿、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

  9.被告人陈泽青、卢少通等56人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2016年2月以来,黄某辉、黄某杰、戴某丽(均在逃)等人组织被告人陈泽青等骨干成员,在柬埔寨金边、西哈努克港、贡布等地相继建立多个犯罪窝点,组织被告人王煌铭、郑瑞琴等多人以女性身份与境内男性微信聊天,引诱对方裸聊并录制不雅视频,再以公布不雅视频相要挟勒索钱财。该犯罪集团共对1000余名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陈泽青还与被告人卢少通等多人出资另组集团,以同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裁判结果: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泽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余5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电信新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作案时间长、次数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数多、分布广。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陈泽青网络电信犯罪集团,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环境,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10.被告人丁波窝藏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波系溆浦县农业局职工、中共党员。2017年9月27日下午,向亮等恶势力与吕军等恶势力在溆浦县观音阁镇防洪大堤持械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丁波受向亮同伙向延益等人委托,多次授意溆浦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协警黄念兵(另案处理),在公安机关内网查询该案侦查情况及部分参与斗殴人员是否被网上追逃,然后将获取的信息告诉向延益等人。向延益等人闻讯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溆浦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波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丁波身为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为恶势力团伙打探案情并通风报信,妨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民法院坚持打击涉黑恶犯罪与摧网毁“伞”相结合,在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同时,坚决铲除助长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本案的判处充分表明,只有坚决铲除“保护伞”,方能将黑恶势力斩草除根,才能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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