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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拒绝矫正收监执行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 时间:2019-04-30 15:50:54 

  湖南长安网4月30日讯(通讯员 徐见兵)近日,桂阳法院办结了一起被判处缓刑因不服从矫正监管而被收监执行案,这是该院今年来办结的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罪犯匡某某201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桂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2018年12月4日交由县司法局舂陵江司法所负责管教,并办理了社区矫正手续。

  2019年4月8日,县司法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以相关证据证实罪犯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并参加学习,在县司法局先后给予其三次警告后拒不改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院依法撤销对罪犯匡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匡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不按时或不到执行机关报到,不积极参加桂阳县司法局舂陵江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经常不接电话,致使执行机关无法与匡某某取得联系。2019年2月18日、3月14日、3月21日县司法局先后给予其三次警告,但其却自2019年3月中旬以后失去联系,担保人、社区和执行机关均无法找到,毫无悔罪念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对罪犯匡某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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