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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下一子,怀二胎时分手!男友要求退还9万元彩礼,法院这么判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时间:2019-05-23 15:24:56 

  在举办完结婚仪式后,郴州嘉禾的王浩和冯娟开始了甜蜜的同居生活,一年后儿子诞生了。

  就在冯娟怀着二胎时,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最终分手。冯娟也选择将二胎流产。

  原本曾经相爱的两人却在此后对簿公堂,王浩认为既然分手了,冯娟应该将当初收下的 9 万余元彩礼钱还回去。

  冯娟应该退还彩礼吗?近日,嘉禾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

  同居一年多后分手流掉二胎

  2016 年 2 月,王浩与冯娟经亲戚介绍相识。交往一年后,2017 年正月,尽管没有达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条件,两人还是举办了结婚仪式,王浩家人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冯娟彩礼 9 万余元。

  举行完结婚仪式后,王浩与冯娟同居在一起,很快他们有了自己的孩子。2018 年 3 月 16 日,冯娟生下一男孩。然而两个年轻人之间性格、观念上的差异越来越突显,冯娟选择离开与王浩共同生活的地方,当时她肚子里正怀着孩子。

  " 王浩跟其她女性有暧昧关系,他是一个对感情不忠诚、不负责的人,是一个对我不信任、同时也没有家庭责任心的人。" 在冯娟看来,双方分手,过错在于王浩。

  冯娟提交了与王浩的微信往来记录。" 王浩怀疑我所怀孩子非亲子,但拒绝亲子鉴定 , 也拒绝签字流产,拒绝我的电话联系。逼我与他分开。" 冯娟称,除了王浩之外,王浩的家人也给了她很大的压力,除了逼迫她离开之外,还将她踢出了家人群。

  此外,冯娟提交了一份与他人的微信往来记录。" 王浩过生日与其她女子有暧昧关系,企图隐瞒我 ……" 冯娟称,因为王浩及其家人猜疑、嫌弃,她被迫将所怀二胎于 2018 年 10 月 14 日予以流产。

  前男友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然而,王浩与冯娟之间的矛盾并没有随着二人的分开得到解决。

  王浩向嘉禾法院起诉,称他与冯娟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过多的语言进行沟通,为此冯娟从 2018 年 5 月离开王浩,虽然经双方亲戚多次劝和也无法挽回。要求冯娟返还当初支付的 9 万余元彩礼。

  " 这些钱都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了,我还为他生了孩子,流产 ……" 对此,冯娟无法接受。她认为,彩礼是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之前,双方没有共同开支、共同生活花销、共同小孩抚养的情况下,才能酌情考虑返还。她和王浩长期共同生活,抚养小孩,还理解为彩礼是不对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 我与王浩生活期间,开销是必然要产生的,小孩生了以后,买相关的物品必然要产生相关的费用,已经花完了的钱不存在返还,也不存在分割。" 冯娟认为,双方同居时间久,她生育了一个小孩,还进行了二胎流产,精神上有相当大的损害。"9 万多元并不是太多,对于弥补我的损害还少了。" 鉴于综上理由,冯娟主张要求王浩赔偿她 5 万元。" 这是与二胎引产有相关的费用及身体损害的补偿。"

  法院判决返还 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嘉禾法院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为达结婚目的,由男方按地方习俗给付女方的大额现金和贵重财物。男女双方未达结婚目的,女方则要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本案中,王浩与冯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收取的彩礼予以返还。鉴于双方缔结婚约时王浩、冯娟均不满足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结婚的法律条件,原告对此明知,也应承担部分缔结婚约后不能登记结婚的不利后果。

  同时,双方按照农村习俗缔结婚约后,王浩与冯娟同居生活一年以上,且双方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共同生育男孩,冯娟在同居期间还怀上二胎,后因双方结束同居,故在 2018 年 10 月 14 日将其所怀二胎予以流产。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该彩礼应以返还 20% 即 18180 元为宜。至于冯娟要求王浩赔偿五万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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