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贵史料!刘少奇同志与人民法庭的故事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时间:2019-09-11 11:26:05


1961年4月,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回到家乡湖南农村调查研究,深入到长沙县广福公社天华大队和宁乡县花明楼公社等地考察。刘少奇在座谈中了解到基层没有法庭,农民到县城诉讼费时、费力、费钱。虽然,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但是,由于当时交通等因素的限制,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普遍被撤销,或是"有庙无神",名存实亡。刘少奇便指示“法院应再搞起人民法庭。”

1961年4月18日,刘少奇主席同随行的湖南省公安厅负责人谈话,提出:“要很快研究一下农村成立派出所和恢复人民法庭问题,这样做方便群众,有利群众,有利维护社会治安。”

当年5月8日,中共湖南省委批转中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设置人民法庭的报告。至6月4日,长沙县人民法院新建和健全13个人民法庭,一区一庭,配备了16名干部。6月9日,长沙县人民法院把人民法庭建立以后的工作情况形成《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

7月15日,刘少奇主席阅此报告后批示:“彭真同志阅后送谢富治、谢觉哉、张鼎丞:长沙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我已看过,觉得很好。请中央政法小组加以讨论;最好在全国其他地方进行试办,以便进一步总结经验。总之,日前大量的社会治安问题,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是不能放任不管的,而党委和政府又只能依靠政法机关去管,政法机构采取什么形式和方法去管这类问题,这是要在实际经验中才能解决的,长沙县人民法院一个多月的经验,就可以看出解决这个问题的端倪了,所以值得重视”。(《刘少奇同志生平年谱》)”
刘少奇主席的批示下达后,湖南省各级党委和人民法院对建立人民法庭的工作极为重视,许多县实现了“一区一庭”。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了刘少奇主席的批示及长沙县法院的报告,要求各地参照长沙县的经验试办人民法庭。
9月以后,全国各地按照刘少奇主席指示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抓紧恢复和建立人民法庭。不久,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区人民法庭。至1962年,湖南基层人民法院增至105个,人民法庭发展到453个。群众称赞:“现在区区片片有法庭,坏人不敢捣乱了。”
刘少奇主席还指示:“对于群众中的乱拿乱摸,坚决按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必须坚持说服教育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谁拿谁赔的原则。”根据这一指示,长沙县法院人民法庭在处理农村偷摸问题时,坚持“教育为主,退赔为辅”的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偷摸现象严重的25个重点大队相关案件显著下降。人民法庭的恢复和建立,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为保卫农业生产、处理偷摸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今天,我们回望这段尘封的历史,不仅要铭记这段历史,更要感谢刘少奇同志为推动基层法庭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本文刊载于1980年06期《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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