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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检察长出庭指控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文章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作者: 时间:2019-12-11 10:26:31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10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王田锐 彭跃军)12月9日,由湖南郴州资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李雨林出庭指控,资兴人民法院院长罗志卫担任审判长两长出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

  据检察机关指控:经当地群众举报,何某某家中传出一股刺鼻的臭味,接到举报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迅速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20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中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在资兴市兴宁镇王家大码头的出租房内、东门口、碑记路口、电影院路口等地从附近乡镇村民手中大量非法收购野生动物。2019年7月12日6时许,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的租房内当场查获孟加拉眼镜蛇13条、滑鼠蛇2条、王锦蛇27条、乌梢蛇共12条、尖吻蝮5条、果子狸5只、中华竹鼠5只、寒露林蛙1043只等野生动物。经鉴定,被查获的13条孟加拉眼镜蛇,被查获的滑鼠蛇,种源均为野生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名录,属濒危野生动物;野生保护等级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庭审中,罪犯何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5000元。同时,检察官在庭审现场对何某某进行了现场法制教育,使其进一步明白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孟加拉眼镜蛇、滑鼠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当庭宣判: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6月,缓期二年执行,并判处罚金。

  近年来,资兴市检察院不断加大对生态司法保护的力度,强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持续开展巡回宣告不诉和送法进乡镇、送法进村庄、送法进社区、送法进街道活动,让广大群众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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