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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家庭里的“鸡毛蒜皮”走进法院,化解纠纷这个法院有一套!

 文章来源:株洲中院 作者: 时间:2020-05-18 11:24:53 

  亲情是最宝贵的财富

  但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同在一个家庭里

  又难免会发生磕磕碰碰

  当“家事”走进法院

  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好家事纠纷?

  在法院的日常审判工作中,家事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家事案件不仅考验着法官的专业技能,还考验着法官的社会责任感,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探索社会治理方向,更新理念,凝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一聊

  株洲法院化解家庭纠纷的那些事儿

  子女争名誉不顾九旬老母

  法院判决以情释法

  2018年3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母亲赡养问题引发的兄弟姐妹名誉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原来, 2017年5月,本居住在上诉人彭某甲家中的九旬母亲龙某,因家庭琐事与上诉人夫妇发生矛盾从家中出走,因其年事已高,且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九旬母亲所在村村委会在接到村民电话后,将出走的龙某接至村委会暂时寄住。大概六至七日后,因龙某的子女均未至村委会将其接回,村委会不得以致电当地电视台某亲情栏目组,该栏目组就此事进行了采访并制作了一期节目。

  该期节目播出后,老七彭某甲、刘某夫妇认为老大彭某乙、老二彭某丙、老四彭某丁在节目中否认原赡养协议,以及诬陷老七夫妇伪造协议,并对老七夫妇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其夫妇的名誉权,故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彭某甲、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后,两人上诉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名誉是对自然人道德品质方面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自然人对其道德品质方面评价享有的权利,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接受栏目组采访时,均有言语用词不当事实,但是这与各自所受文化教育程度,以及平常用语习惯有关,双方均没有损害对方名誉权的故意;其次,媒体节目组系村委会邀请,被上诉人只是被动接受采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上诉人系被动接受采访,且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是采取化名,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不构成名誉权侵犯,故依法驳回了彭某甲(老七)、刘某夫妇上诉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彭某乙(老大)、彭某丙(老二)、彭某丁(老四)向其赔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鉴定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33400元的上诉请求。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最后进行情理释法:本案纠纷的根本在于双方的九旬老母亲当时被遗留、寄住在村委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作为子女没有一人去接老人回家赡养,从而导致村委会邀请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尊老爱幼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所要弘扬和维护的善良风俗之一。双方当事人作为老人的亲生子女,在事件发生后不是很好地反省自身的错误,而是各自互相指责,乃至引发诉讼,这既有违我国民法维护的公序良俗原则,也是浪费国家诉讼资源。其伤害的不仅仅是双方之间的兄弟姐妹情感,更多的是给含辛茹苦的老母亲造成了伤害。双方当事人爱惜自己“羽毛”,以正确的方式提升社会评价的同时,应更多关注双方母亲的赡养问题,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这才是解决本案纠纷,恢复各自主张的名誉权的有效方法。

  八旬夫妻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2019年3月,攸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八旬老人婚姻存续期间扶养费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该院法官的调解下满意而归。

  据悉,原告唐某现年80岁,被告陈某现年89岁,双方于1992年10月7日在攸县皇图岭镇政府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2017年7月份,原、被告双方由于年龄过大,陆续入住到攸县某老年公寓共同生活,每人每月托养费为1500元,由陈某全部承担。后陈某因身体状况不佳,被其子女接走,留下唐某一人在老年公寓居住生活,陈某便不再承担唐某的托养费。由于唐某收入较低,无力缴纳托养费,以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且唐某的子女均系农民无固定收入,难以承担唐某的所有生活开支。故唐某将陈某诉至攸县法院,请求其支付扶养费。

  攸县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特将案件交到了民二庭庭长王蓉蓉的手上,王庭长接手案件后认真审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决定尽量通过做工作将该案调解结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与双方当事人接触,王庭长发现因为原、被告年纪较大、身体状况欠佳,情绪易激动且固执己见,难以达成调解,便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子女沟通,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再通过子女对各自的老人进行疏导,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即政府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费归唐某所有,另陈某每月支付唐某扶养费1000元,这才成功做到“案结事了”。

  巡回审判进乡村

  暖心调解化积怨

  2019年4月,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王小红法官在丫江桥镇的一处民房内,巡回审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开庭地点没有庄严的审判台,也没有法槌,甚至由于连日来的阴雨,透着一股阴冷,但是有我们女法官的侠骨柔情和暖心释法,让一对本来水火不容的夫妻释怀过往恩怨,最终好聚好散。

  巡回开庭,彰显司法人性化

  当得知该婚姻纠纷案件的被告周某因故中风,身体行动不便,需依靠拐杖艰难行走,可能难以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实际情况后,王小红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减轻被告周某的诉累,提出了要到被告家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宁某华在法官的建议下同意了这个方案。

  同时,案件原告宁某华在上海务工,是请假回来打官司,她希望法官能尽快结案,让她早点可以回去复工。王小红也充分考虑原告的情况,争取一周之内能做到案结事了。

  多方调查,了解背后的故事

  2019年4月15日,王小红带着书记员刘泽伟赶赴了被告周某家中进行巡回开庭,女方是此案中的原告宁某华,她与被告周某在2001年结婚的,婚后育有一子,目前17岁仍在读书。双方经过最初的情浓蜜意后,婚后慢慢因为一些琐事而吵架,2013年起开始分居,感情破裂。男方2017年在外做事身体因故中风,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瞬间失去了顶梁柱,为治疗花费了近30万元的医药费,这笔费用大多数是借款。宁某华2017年提出离婚,无疑是给这个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双方一直无法协议离婚,女方上诉至法院。

  庭审中,宁某华诉说着周某过往的种种不是,周某也承认过去有些陋习,不是很有责任心,但是自从他生病,作为妻子的宁某华鲜有照顾,更别提对家庭有多少关爱,自己的治疗费用多半靠妹妹四处借钱,内心苦闷难以言表,宁某华的所作所为真真应了那句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王法官认真倾听,同时通过双方的长辈、周围的邻居和村干部等多方面了解这对夫妻的感情,女方这是第三次起诉要离婚,要离开这个家庭的心已然决绝。只是双方就家庭债务、小孩的抚养等情况无法达成共识。

  柔情法官,耐心调解破隔阂

  王小红法官是攸县法院出了名的调解能手和办案标兵,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2019年4月16日,被誉为是“婚姻案件审判专家”的王小红再次来到周某家中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言语不和,场面一度失控。

  但是通过王小红耐心的再三沟通,既讲法理也讲情理,也加上邀请了村干部在场参与调解,双方逐渐从最初的剑拔弩张转化为冰释前嫌,女方答应支付8万元给男方,小孩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宁某华支付儿子抚养费直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周某同意离婚。不管怎么样他们都还有一个共同的儿子,为了儿子各退一步,夫妻双方一笑泯恩仇。同时,下乡巡回开庭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双方和当地村民的点赞。

  两套房屋如何分?

  法官出妙招,当庭竞价解难题

  2020年1月,芦淞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与原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许原告小燕(化名)的离婚诉讼请求,由被告小龙(化名)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依法处理分割财产。

  据了解,小燕与小龙都是二婚,于2013年经人介绍再婚,一开始夫妻感情很好,两人婚后也没有生育小孩,过着甜蜜的二人世界生活。好景不长,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渐渐地小龙脾气开始容易暴躁易怒,有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言不合就对小燕动手,这也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双方对离婚无异议,焦点在于房屋分配,鉴于房屋一大一小,无法分割。承办法官创新方式,采取当庭竞价的方式,以10万元的差价当庭开始竞价,每次加价5000元。最终,被告以21万元的差价竞得。双方达成协议:两套房屋一人一套,被告在三天内支付房屋差价21万元。否则,原告可以18万元差价占有。

  3月27日下午,被告携带21万现金来到法院,现场交付原告,双方签订调解书。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现行的婚姻法、反家暴法已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本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株洲法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

  让家庭纠纷案件从家庭实际出发

  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幸福

  作出应有的贡献

  真正树立法院和法官

  在百姓心中司法为民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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