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法院宣判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骆美霖 时间:2020-06-15 15:21:43湖南长安网6月15日讯(通讯员 骆美霖)6月12日上午,临武法院对两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始,被告人周某某在临蓝水电站边的“陡冲”一带山冲利用矿灯猎捕棘胸蛙(俗称“石蛙”)、虎纹蛙(俗称“泥蛙”),出售给临武县楚江镇某农家菜馆经营者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6月13日,赵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求购虎纹蛙和棘胸蛙,周某某先抓捕了10只棘胸蛙,后又在武源圩上两不知名的老人处收购虎纹蛙7只。次日7时许,在武源圩上,周某某将捕获的棘胸蛙和收购的虎纹蛙出售给赵某某。当天,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在专项检查活动中,查获赵某某的农家湘菜馆内有野生动物。经鉴定,棘胸蛙(石蛙),学名Quasipaa spinisa,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虎纹蛙(泥蛙),学名tigerfrog,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猎捕棘胸蛙1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周某某还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疫情防控期间,临武法院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促进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进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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