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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债主卖房,低价买家是债主儿媳 法院:存在恶意串通,该购房合同无效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20-06-15 11:17:36 

  30万元欠款还不上,老夫妻只得委托债权人处理抵押房产来抵债,可让他们万万没想到的是,债主将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以32.8万元出售,而买家还是债主的儿媳。当债务双方当事人过世后,其遗产继承人因为此事闹上了法庭。6月14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案件存在恶意串通等情节,涉案购房合同被判无效。

  ■记者 杨昱

  没钱还债

  债主低价将抵押房处理

  2013年7月12日,因急需30万元周转,刘飞与妻子何红找好友刘新帮忙,约定会在同年8月11日前归还,还将自己位于长沙市解放中路的一处住宅作为抵押。次日,刘飞与何红还出具了《委托书》并进行公证,表示若欠款逾期未还,刘新的妻子周凤芝有权出售该房屋,并收取房屋价款。

  时至2014年6月24日,见欠款迟迟未还,周凤芝遂以何红和刘飞的名义,与自己儿媳黄蓉订立了购房合同,约定按32.8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处房屋。第二日,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黄蓉名下,而32.8万元的购房款也到了周凤芝的丈夫刘新手中。

  随着刘新、刘飞相继去世,其相关财产和债务均由妻儿继承。对于老宅被卖,刘飞的妻子何红始终觉得不对头,特别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宅进行评估后,得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54.9万余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何红与儿子多次找周凤芝理论,均是不了了之。无奈之下,何红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周凤芝与黄蓉的购房合同无效。

  庭审中,周凤芝表示,在借钱时双方就将房屋价值议定为30万元,若借款逾期未还,债权方有权在24万元的价格之上出售该房屋。对此,何红则认为周凤芝是与儿媳黄蓉恶意串通,低价将房产转卖的,价格明显不合理,法院理应判定该份购房合同无效。

  法院二审

  判定该购房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刘飞、何红曾出具《委托书》并进行了公证,同意周凤芝为其代理人,故周凤芝在签订合同时,可被认为是履行代理行为。至于周凤芝是否隐瞒真相、骗取签名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诉争房屋,则属于欺诈和显失公平的范畴,依法不属于本案无效之诉的审理范围。

  由此,一审法院驳回了何红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何红表示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认为,周凤芝作为受托人,依法应当按照刘飞、何红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向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然而,周凤芝在出售该房产时,事先未通知刘飞、何红,事后也没有将售房款转交他们,而是按照自己丈夫刘新的要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产卖给其儿媳黄蓉,并把售房款交付给刘新。

  另一方面,黄蓉在买房之前未与房屋所有权人刘飞、何红洽谈是否卖房、售房价格等事宜,也没有实地查看房屋,并非一个正常购房人所应具有的行为,难令法院确信其为善意购房人。由此,周凤芝与黄蓉系恶意串通,双方之间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移登记至黄蓉名下,以达到非法侵占何红、刘飞房屋的目的,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何红、刘飞的合法财产权。

  由此,长沙中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纠正,二审改判涉案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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