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担保人不当“背锅侠”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0-06-23 15:13:32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为亲友担保借款,后当上“背锅侠”。作为担保人,签字须谨慎。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何依法避开担保情义背后的深渊?6月19日,记者采访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官李亚飞,对此进行解读。
【原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
两年前,李某和谭某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万元,钱某和曾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李某和谭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银行诉至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和谭某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息,钱某和曾某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读】
保证责任要写明 连带责任可不轻
“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将其修改为此种情况‘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亚飞法官分析说,在我们现在的案件审理中,除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很大。”李亚飞指出,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地讲,如果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才能找保证人;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保证人。
“日常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出具担保承诺时碍于面子,很少约定担保方式。其实,他们对保证方式的概念不清晰,做出的承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有些债权人询问,找不到实际借款人,能不能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我们在平时的案件审理中,听到很多保证人抗辩称,自己作为保证人签字,只是作为见证或者帮助催款,并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找不到实际借款人,最终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李亚飞法官指出,民法典这一修改,是重大的改变,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就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不会产生混淆,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李亚飞温馨提示,民法典施行以后,债权人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记得要求保证人明确注明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官在处理相应案件时,也要记得改变固有的思维,不要按旧的规定将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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