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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唯一的儿子能否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 作者: 时间:2020-07-23 16:35:25 

  父亲意外身亡后,

  作为唯一的儿子能否获得

  父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父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他能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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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典型案例

  2017年9月27日,黄某驾车将在超车道上行走的李某撞伤。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2月出院。根据鉴定意见,李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2018年10月,李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李某去世后,李某唯一的儿子李小某以李某继承人的身份,将黄某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黄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在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六级伤残,遭受精神痛苦,本来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种精神痛苦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专属于李某本人,是与李某人身不可分离的请求权。李某去世后,专属于李某的精神痛苦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已不复存在。李小某作为李某的儿子,在其父亲李某人身损害发生之时,并不具有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的权利,在其父亲李某去世后,亦不得继承专属于其父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故对李小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原因在于,这种权利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请求权,这种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利的延伸。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即使在允许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继承的国家和地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让与、继承都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因侵害人身权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但是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契约或者起诉的除外。原因在于该权利之目的“只有向此权利人给付才能达成”。《荷兰民法典》也有相同的规定,非物质性损害赔偿只有在当事人达成约定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让与、继承和扣押。学者认为,这种债权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和继承。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让与和继承,主要也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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