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序良俗撑腰 豪掷“小三”钱财无效
文章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时间:2020-08-04 10:40:38日常生活中,总有一些已婚人士为取悦“小三”,不惜豪掷千金,由此引发原配与“小三”的财产争夺战。
夫妻一方赠给“小三”的财物,夫妻另一方能否要得回?民法典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7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淳接受记者采访,对此进行解读。
【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
2013年,张先生和周女士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儿女。2018年,周女士与毛某发展为情人关系,毛某知晓周女士已婚。2018年底,张先生发现妻子出轨,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了毛某22万余元,还帮毛某支付了10万元购车款,赠送其名贵手链和戒指。张先生将周女士和毛某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毛某返还全部获赠钱物。
近日,法院判决此案,确认被告周女士与被告毛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向原告张先生返还22万余元。
【解读】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受赠人明知赠与人是有夫之妇,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以各种名义长期多次向赠与人索要大额款项供自己和赠与人挥霍,上述行为不但侵害了丈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张淳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上述赠与行为应当认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故受赠人应当向丈夫返还相关财物。
张淳分析说,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及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则应当获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一方不得任意处置。
“公序良俗在民法典中的分量举足轻重。”在张淳看来,公序良俗代表社会基本的公共秩序与良好的道德风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民法典设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规定,旨在引导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弘扬社会美德,维护社会公益,实现社会正义,其要求行为人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要做出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否则该行为将不被评价为具有法律效力。
“2019年以来,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8件,均判决第三者向原配返还受赠的财物,其中金额最高的达124.1万元。”张淳提醒,作为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谴责,最后还可能人财两空、得不偿失。原配们若遇到上述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到法院起诉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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