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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法小讲堂】打官司的第二步——找对门儿

 文章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0-08-20 10:49:00 

  在上期节目中“小法”介绍了起诉要找对人,

  确定明确的被告。

  本期我们要向大家介绍的是:

  起诉要找对门儿,

  也就是如何在众多的法院中选择。

  民事纠纷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诉讼并非解决民事纠纷的唯一途径,此外还有人民调解、劳动仲裁等。您要起诉,想到法院讨“说法”,首先,您这事得归法院管,凡是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审判,想不管都不行;凡是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就不能行使审判权,想管也管不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侵犯人格权发生的纠纷。如因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发生的纠纷。

  (2)因婚姻家庭、继承关系发生的纠纷。如离婚、继承、赡养、婚约财产纠纷等。

  (3)因物权关系发生的纠纷。如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纠纷等。

  (4)因债权关系发生的纠纷。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等。

  (5)因知识产权与竞争发生的纠纷。如侵犯商标、盗用商标、不当竞争等。

  (6)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等。

  解决了归法院主管的问题后,就需要选择一个正确的法院去起诉,也就是法院的管辖问题了。

  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打官司到法院您只能算是找对了地儿,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您才算是找对了门儿。法院的管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也有例外,有的案件的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院直接受理。

  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A、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在株洲市境内,由中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如果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那么,地域管辖就是确定在同一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我国对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哪个法院辖区,就由哪个法院受理。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即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此外,出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他们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通过书面方式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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