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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法小讲堂】打官司的第一步——起诉

 文章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0-08-20 10:45:39 

  起诉三步

  第一:要认准人;

  第二:要找对门儿;

  第三:要写清“由”。

  起诉,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打官司、告状。在生活中,您随时可能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民事纠纷,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诸法律、寻求正义。但,如果您不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也很难给予您及时的救助,因为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会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起诉对于个人利益保护与民事诉讼程启动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我们说的就是关于起诉的相关内容。

  起诉并不必然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起诉呢?

  今天小法先说第一步:

  要认准人

 

 

  "认准人":包含两方面:

  一方面,您要告状,您得首先成为合格的原告;另一方面,对方得是合格的被告。

  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说:您父亲的私房长期被他人租住,而您要结婚急需住房,于是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腾房,法院就不会受理,因为,您不是房产的所有人,不符合作当事人的条件,作为当事人,应该符合以下特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以他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则是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当事人。

  (2)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是为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参加诉讼的,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管理、支配。

  其次,告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明确的被告”是指:一是被告的基本情况要清楚,如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等要明确、具体。二是指控对象要实际存在,已死亡的公民或已注销的法人不能作为当事人。

  特别提醒,姓名、身份证号、住址非常重要。因为,有了姓名及身份证号就能准确锁定被告,而住址用于起诉书送达,告诉对方,你被人告了。不然法院怎么知道你要起诉谁,又该怎么通知对方呢?当然,如果实在是没有住址,可以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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