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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法小讲堂】夫妻共同债务了解一下

 文章来源: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0-08-20 16:33:50 

  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期节目,我们向大家介绍的是《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在我国,默认的夫妻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1.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明确共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该债务要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要么是以一方名义负的债务事后经另一方追认的。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满足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知情权,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

  2.虽为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但该债务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对于农村等居民,在家庭中可能存在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一形式。一般而言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此外,还有可能存在夫妻共同经营的情形。夫妻共同经营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夫妻从事商业活动,原则上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因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情形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法“说”

  小法在这里提醒一下大家,若想要自己的债权更有保障,需要与债务人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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