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营商无故被罚款1万元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立即返还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唐辉 时间:2020-10-30 15:04:48湖南长安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唐辉)现在快递行业迅猛发展,许多快递公司也有这样类似的内部规定,如客户的物件无故被丢失则应被罚款,这种内部规定可以规范公司的日常运营。但在没有查清物件丢失真实原因的情况下,快递区域经营商因此被公司罚款,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维权呢?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某快递公司、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返还罚款1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快递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性质为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曾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11日,李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一份经营协议,约定由李某承包岳阳市部分区域该公司的快递业务,经营时间为1年。2019年8月,一批货物经长沙中转后到达某快递公司,在某快递公司进行分拣装车时,有3件货物分装运输的时候未被送往相应的配送站,某快递公司调取监控后认为三件货物全被李某拿走,经协商后,李某将其中两件货物退回某快递公司,双方就另一件价值58.72元的货物去向产生争执,某快递公司认为通过调取监控录像,丢失的货物系李某所拿,但李某拒不承认,某快递公司于是认定李某构成内盗,并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李某认为某快递公司的处罚没有依据,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区域经营协议中并没有罚款数额的具体规定,且某快递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争议的货物确实是由李某拿走,加之根据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操作系统,也没有该件货物到达配送站的相关记录,所以某快递公司对李某作出罚款1万的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因某快递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取得1万元的不当利益,造成李某的经济损失,所以某快递公司应将取得的1万元不当利益返还给李某。某快递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曾某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曾某没有举证证明某快递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所以曾某应与某快递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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