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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行政补偿又要行政赔偿,男子一案多诉“请求不具体”被驳回!

 文章来源: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 时间:2020-11-20 16:20:41 

  男子谢某将工厂整体抵押给银行,

  银行又将工厂租赁给单某管理。

  在此期间,

  政府决定征收工厂所在的集体土地,

  并对工厂及其设施、住房实施拆除。

  谢某知晓后向政府

  主张征地拆迁补偿权利,

  并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却因为

  “请求不具体”被法院驳回!

  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裁判规则

  当原告以具有行政法上的关联性为由,在一个行政诉讼中对多个行政行为提出主张时,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能否合并审理。

  基本案情

  黄某等人经与L村民小组协商一致,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了D厂。黄某等人又将D厂发包给谢某经营。此后谢某再将D厂整体抵押给N银行。N银行曾将D厂租赁给单某管理、使用七年有余。在此期间,政府决定征收D厂所在的集体土地,并与单某就D厂及其设施、擅自搭建住房等先后签订了《建设房屋拆迁协议书》《土地房屋(D厂)征用协议》。尔后,政府对D厂及其设施、住房实施拆除。

  谢某知晓后向政府主张征地拆迁补偿权利,政府对谢某作出《关于告知D厂征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函》,附表为《D厂范围征地拆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明细表》,对D厂的附属设施补偿约2万元。谢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关于告知D厂征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函》;2.判令其财产损失300余万元或恢复原状。

  裁判理由及结果

  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谢某以具有行政法上的关联性为由,在一个行政诉讼中对两个行政行为提出主张。第一个行政行为是《关于告知D厂征地拆迁补偿明细的函》,属于依法拆迁征地行政补偿范畴;第二个行政行为是属于违法拆除行政赔偿范畴。由于行政补偿责任与行政赔偿责任系基于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所引起,明显属于不能合并在一个行政诉讼中予以审理的情形。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谢某仍坚持原诉讼请求,故其诉讼请求不具体,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亦应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谢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的数量分类,行政诉讼可分为 “一案一诉”与“一案多诉”两种情形。

  所谓“一案一诉”是指一个行政诉讼一个行政行为;“一案多诉”是指一个行政诉讼多个行政行为。

  对于如何理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对“一案一诉”很好理解,但对“一案多诉”情形,人民法院仍应对多个行政行为是否合适在同一个行政诉讼中进行审理作出判断。

  同一个行政机关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两个以上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法律适用各不相同。通常多个行政行为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除外。若原告对具有关联性的多个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达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一个案件予以受理。若多个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情形的,应不予一并审理。对此,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向起诉人释明,指引其分别提起诉讼;已经立案的,则应当向原告释明并要求其选择诉其中的一个行政行为;原告坚持不作出选择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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