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抚养费,还能请求增加吗?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曾文新 时间:2021-01-07 16:36:59湖南长安网1月7日讯(通讯员 曾文新)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以及延长抚养时间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某某系原告文某某的母亲,原告文某某的父亲与被告向某某于2020年4月在衡东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小孩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进行了协议确定。在调解离婚后,向某某不仅按照调解书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还每月超额支付了抚养费。现原告文某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又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以及将抚养时间延长至21周岁的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必要时是指“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五十八条同样是此规定。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定的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且自原告父、母离婚至今仅仅不到一年,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生活状况未发生变化,故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及抚养年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父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抚养义务,并对被告自愿在离婚调解书的基础上更多的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予以肯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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