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道人”借宗教信仰诈骗信徒财产20余万获刑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骆美霖 时间:2021-01-12 18:46:17湖南长安网1月12日讯(通讯员 骆美霖)被告人戴某某利用基督教徒黄某某对所谓“教会”的信任,虚构“邪灵附身”“行巫术攻击”等宗教法规禁止的迷信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财产20余万,并致使黄某某三次自杀未果。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未经批准成立“西横街教会”,自称传道人。2000年至2014年,戴某某长期对信徒黄某某进行精神控制,编造黄某某“邪灵附身”,“行使巫术”攻击伤害他人的事实,致黄某某心存愧疚感,产生赎罪心理。戴某某还谎称神启示黄某某将要死亡,致黄某某三次自杀未果。黄某某在自责中误信自己将死,而向神献出自己的财物,戴某某利用黄某某此种心理,以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书的方式,骗黄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将其价值人民币20万元的房产无偿过户给戴某某。戴某某还隐瞒“西横街教会”已被解散的事实,从2015年1月至2019年3月共接受黄某某通过戴某某的银行账户汇款每月向教会捐付的奉献金共计人民币57000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案发后,戴某某于2020年2月17日将所骗取的房屋退还黄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虚构“邪灵附身”“行巫术攻击”等宗教法规禁止的迷信方式获取被害人黄某某的财产,应认定被告人具有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通过精神控制和言语欺骗“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后积极退赃,属于罪后的量刑情节,不能否定其实施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据此,被告人戴某某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戴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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