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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获小利,被判罚金3000元——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提起公诉

 文章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李亮 刘菁 时间:2021-01-28 16:08:11 

  湖南长安网1月28日讯(通讯员 李亮 刘菁)近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王科当庭认罪,并悔恨地说道:“得了40元,罚款3000块,我就是鲜活的例子,我一定告诉其他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触犯长江十年禁渔政策的底线。”

  自禁渔期以来,沅江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水、陆全方位禁渔宣传活动,尤其是对万子湖周边水域不定期开展巡湖执法行动,确保24小时管控湖面,通过进村入户上渔船,向渔民宣传禁渔知识。王科就住在万子湖水域附近,明知禁渔期间实施非法捕鱼是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 11月23日驾驶渔船在禁捕区内,放置8条共计约180米长的地笼网捕鱼。11月24日晚上8点,王科将先前放置的地笼网起上来,收获了4斤左右的鱼和虾,船开到岸边,周边的居民看见了鱼和虾,便以20元一斤的价格向王科购买2斤,刚拿到40元的王科还没来得及往兜里放,便被联合执法的执法人员抓获,当场收缴了他的鱼、虾和地笼网,并将其移送公安部门。11月25日,王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30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王科进行依法讯问,他积极配合检察官的讯问工作,如实交代,在禁捕期内仅一次驾驶渔船在万子湖水域内用地笼网捕鱼,共收取渔获4公斤,其中自己准备食用2公斤,售卖2公斤,获利40元。

  在讯问过程中王科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向检察官说明自己这一次行为并非为了获利,而是嘴馋害了自己,迷信野生鱼比家养鱼好吃,其实不论从营养价值还是口感上来说野生鱼跟家养鱼都是一样的。同时向检察官深深忏悔,写下了悔过书,并表示以后再也不会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王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结合王科认罪、悔罪的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沅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王科单处罚金3千元,该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检察官提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不要认为偶尔一次的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惩罚,更不要以为微薄的非法所得无伤大雅,须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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