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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上诉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

 文章来源:新华社、三湘都市报 作者: 时间:2021-02-05 16:59:37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三次修改,包括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为确保法律准确、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发布新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我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事审判程序有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与上一版本相比,司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作为证据的讯问录像

  准许辩护律师查阅

  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诉权保障,是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司法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各项权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全方位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推进刑事辩护、法律帮助全覆盖。对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准许辩护律师查阅,切实保障查阅权。明确经人民法院准许,律师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

  为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司法解释还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死刑上诉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对此,司法解释强化证据裁判原则,细化审理程序,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中,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材料移送不全的问题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在指定时间内移送。经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这意味着,如果因为未移送证据,导致相关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司法解释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明确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

  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同时,司法解释根据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完善审判程序与监察调查的衔接机制,细化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此外,司法解释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其中明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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